行业分类:
不限 光伏发电 风力发电 储能 氢能 燃料电池 充换电 电力 能源互联网 电气 碳中和 煤炭 石油天然气 宏观能源 燃气 环保 新能源
文件类型:
不限 法规 通知公告 规划计划 规范性文件 监管文件 项目核准 标准定额 规章 行政许可 数据公布 安全通报 事故通报 政策解读 其他 政府工作报告 调价公告
发布时间:
不限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 所属地区:
    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 当前位置:能源政策库 > 环保

    发布机构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1-11-18
    文件类型 监管文件 标签 土壤污染 土壤修复 环境监测
    内容要点

    备案程序:

    1.方案编制

    修复方案的编制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等技术要求,修复目标应满足该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现行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确保修复实施后地块能够实现安全利用。

    2.实施审查

    区生态环境局登录“天津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评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评审系统”),按照修复方案备案形式审查要点(附件),自行或聘请专家协助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修复方案不完整、不规范的,要指导土壤污染责任人修改完善修复方案后备案。

    3.材料归档

    备案审查后,区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将修复方案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并规范填报信息。上传的修复方案应与备案的修复方案一致。

    4.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等可通过“市评审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并作为开展后续工作及监管的依据。

    5.补充备案

    修复方案有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修复目标、技术路线、处置单位或异地修复接受地变更等),区生态环境局须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提交补充备案材料并对补充备案材料重新进行备案审查。

    关键数字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8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我市土壤修复方案备案审查工作,切实保障土壤环境安全,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10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 袁倩联系电话:87671532)

    附件: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备案工作指南(试行).doc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