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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有机污染物 六溴环十二烷 环境保护 |
内容要点 | 1.进一步排查六溴环十二烷生产和使用企业。基于前期调查工作基础(企业名单见附件),进一步排查并动态跟踪我市六溴环十二烷生产和使用企业情况,建立台账,加强动态管理。 2.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贯,组织开展部门联合调研督导,引导和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公约义务,提早谋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自2021年12月26日起全面停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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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津环固〔2021〕63号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履约工作要求,如期实现“自2021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履约目标,按照《关于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237号)和《天津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工作方案》(津环固〔2020〕58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排查六溴环十二烷生产和使用企业。基于前期调查工作基础(企业名单见附件),进一步排查并动态跟踪我市六溴环十二烷生产和使用企业情况,建立台账,加强动态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贯,组织开展部门联合调研督导,引导和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公约义务,提早谋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自2021年12月26日起全面停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和使用。(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非法生产、销售六溴环十二烷及含有六溴环十二烷产品的监督管理。将生产、销售六溴环十二烷及含有六溴环十二烷产品的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自2021年12月26日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对六溴环十二烷及含有六溴环十二烷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对非法生产、销售六溴环十二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处罚。(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六溴环十二烷废弃库存处置环境监督管理。自2021年12月26日起,开展企业废弃库存的情况排查,对仍保留的六溴环十二烷库存,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生态环境局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共同组织推进相关工作。2022年3月10日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上报生态环境部,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
附件:含有六溴环十二烷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1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含有六溴环十二烷产品生产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