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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文件类型 | 监管文件 | 标签 | 土壤污染 环境监测 污染物排放 |
内容要点 | 原则上每个企业应筛选出2个以上潜在污染区域进行布点。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相同,则依据疑似污染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筛选出布点区域。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不同,如分别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等,则每类污染物依据其疑似污染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至少筛选出1个布点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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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原则上每个土壤采样点至少在3个不同深度采集土壤样品,若地下水埋深较浅(<3m),至少采集两个样品。 |
发布日期:2020-05-19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污防攻坚指〔2020〕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指导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重点单位名单见《市净土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津污防土〔2019〕45号))自行监测工作,创新监管模式,为企业减负,我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技术指南(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各相关区局根据本指南组织重点单位参照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待国家相关规范出台后,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附件:《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技术指南(暂行)》
2020年5月15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韩丽联系电话:87671532 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苑红丹)
附件
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技术指南
( 暂 行 )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切实推进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和指导重点单位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范围
列入《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企业。
(二)监测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重点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用地范围内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一般以企业边界为限,监测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如果排放污染物存在影响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可能性,监测范围应扩展到企业周边的疑似污染区域及相关环评文件中涉及的敏感保护目标。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导意见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6600-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
三、自行监测要求
(一)监测方案
重点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布设、监测点位示意图、采样深度、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1.资料收集
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内各区域和设施信息、迁移途径信息、敏感受体信息、地块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等(具体见表1)。
表1 应搜集的资料清单
分类 | 信息项目 | 目的 |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地理位置、企业类型、企业规模、营业期限、行业类别、行业代码、所属工业园区或集聚区; 地块面积、现使用权属、地块利用历史等。 | 确定企业位置、企业负责人、基本规模、所属行业、经营时间、地块权属、地块历史等信息。 |
企业内各设施信息 | 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及面积; 生产区、储存区、废水治理区、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区等平面布置图及面积; 地上和地下罐槽清单;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线平面图;工艺流程图; 各厂房或设施的功能;使用、贮存、转运或产出的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清单;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收集、排放及处理情况。 | 确定企业内各设施的分布情况及占地面积;各设施涉及的工艺流程;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使用、贮存、转运或产出的情况;三废处理及排放情况。便于识别存在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及相应关注污染物。 |
迁移途径信息 | 地层结构、土壤质地、地面覆盖、土壤分层情况; 地下水埋深/分布/流向/渗透性等特性。 | 确定企业水文地质情况,便于识别污染物迁移途径。 |
敏感受体信息 | 人口数量、敏感目标分布、地块及地下水用途等。 | 便于确定所在地土壤及地下水相关标准或风险评估筛选值。 |
地块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 |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监测数据;其他调查评估数据。 | 尽可能搜集相关辅助资料。 |
2.监测点位布设
⑴识别潜在污染区域。
点位布设前应组织进行场地污染调查、初筛,识别潜在污染区域。观察生产设施、各类管线、贮存容器、排污设施等周边是否存在发生污染的可能性。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
①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域或生产设施;
②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贮存或堆放区域;
③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转运、传送或装卸区域;
④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类罐槽或管线;
⑤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域。
具体可参考下列次序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及疑似污染程度,也可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①根据已有资料或前期调查表明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
②曾发生泄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
③各类地下储罐、管线、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的区域;
④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的区域;
⑤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和处置的区域;
⑥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
⑵筛选布点区域
潜在污染区域存在地表裸露、地面无防渗层或防渗层破裂、污染物有明显泄露等情况,则应将该潜在污染区域作为布点区域进行布点采样。
原则上每个企业应筛选出2个以上潜在污染区域进行布点。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相同,则依据疑似污染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筛选出布点区域。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不同,如分别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等,则每类污染物依据其疑似污染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至少筛选出1个布点区域。
⑶实施点位布设
原则上每个潜在污染区域至少布设2个土壤采样点、1个地下水监测井,每个采样点应至少采集1个以上样品。样品的具体数量可根据布点区域大小、污染物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确保采样具有代表性。
同时,应在企业外部区域或企业内远离各潜在污染区域处布设至少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监测点。土壤或地下水对照监测点应设置在所有潜在污染区域的上游,以提供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以代表土壤及地下水质量的样品。
土壤布点应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源,并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确定。若选定的布点位置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应在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就近选择布点位置。
原则上每个土壤采样点至少在3个不同深度采集土壤样品,若地下水埋深较浅(<3m),至少采集两个样品。
采样深度原则上应包括表层 0 cm-50 cm、存在污染痕迹或现场快速检测识别出的污染相对较重的位置;若钻探至地下水位时,原则上应在水位线附近 50 cm 范围内和地下水含水层中各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当土层特性垂向变异较大、地层厚度较大或存在明显杂填区域时,可适当增加土壤样品数量。
地下水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同时,可根据企业内部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的分布情况,对监测井位置进行统筹规划,处于同一污染物迁移途径上的相邻设施或区域可合并监测井。以下情况不适宜合并监测井:
①处于同一污染物迁移途径上但相隔较远的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
②相邻但污染物迁移途径不同的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
地下水监测井在垂直方向的深度应根据污染物性质、含水层厚度及地层情况确定。
①污染物性质
1)当关注污染物为低密度污染物时,监测井进水口应穿过潜水面以保证能够采集到含水层顶部水样;
2)当关注污染物为高密度污染物时,监测井进水口应设在隔水层之上,含水层的底部或者附近;
3)如果低密度和高密度污染物同时存在,则建设监测井时应考虑在不同深度采样的需求。
②含水层厚度
1)厚度小于6m的含水层,可不分层采样;
2)厚度大于6m的含水层,原则上应分上中下三层进行采样。
③地层情况
地下水监测应以第一含水层(潜水)为主。在潜在污染区域识别过程中认为有可能对多个含水层产生污染的情况下,应对所有可能受到污染的含水层进行监测。有可能对多个含水层产生污染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1)第一含水层与下部含水层之间的隔水层厚度较薄或已被穿透;
2)有埋藏深度达到了下部含水层的地下罐槽、管线等设施;
3)第一含水层与下部含水层之间的隔水层不连续。
④其他要求
地下水监测井的深度应充分考虑季节性的水位波动设置。
地下水对照监测井应与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
企业或邻近区域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本指南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对照监测点或污染物监测井。
(二)监测频次
重点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待国家规范文件出台相关明确要求,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三)监测项目
重点单位可参照附录中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及特征污染物,选择确定每个潜在污染区域所需监测的特征污染物类别及项目。未在附表1-2“各行业可能存在的特征污染物”中提及所属行业的企业,建议选择附表1-1“常见特征污染物类别及项目”中A1类-重金属8种及C3类-石油烃作为分析测试项目。
(四)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
土壤样品采集方法按照《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的要求进行,地下水样品采集方法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的要求进行。
土壤样品保存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的要求进行,地下水样品保存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的要求进行。
样品在流转前应核对信息,保证样品安全及时送达,且安排专人进行样品交接。
样品的分析和测试工作应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样品的分析测试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项目,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规范。
(五)监测结果分析
企业应依照本指南要求,设立土壤及地下水的监测点位,开展长期监测工作,如实记录监测数据并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对于以下情况:
1.监测点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相应标准中与其用地性质或所属区域相对应的浓度限值的;
2.监测点检出相应标准中未列出的特征污染物指标的;
3.监测点中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值与对照点监测值相比有显著升高的;
4.某一期间(1年以上)监测点中同一污染物监测值变化总体呈显著上升趋势的。
说明该污染源已存在污染迹象,此时应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同时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所述方法,尽快启动土壤或地下水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防止污染物的进一步扩散。
(六)年度报告
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应包含但不仅限于:
1.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
2.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情况;
3.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
4.对于存在污染的地块,应增加地块的治理和修复情况报告。
(七)相关管理要求
1.各重点单位应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自行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参与方案评审的专家应具备场地调查、环境监测、水文地质等相关专业背景。
2.自行监测实施单位依据专家审核通过的自行监测工作方案和相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各项工作,全程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控抽查。
3.重点单位每年应编制当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每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区生态环境局,并在天津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上及时备案、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4.重点单位自行监测采用委托监测的,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所监督地区的自行监测委托业务。
5.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辖区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质控管理措施,统筹安排、督导辖区内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对监测方案、监测报告编制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其修改完善;对未开展自行监测或报告具有严重质量问题、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自行监测的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并组织专家对监测方案、监测报告等进行抽查,视情进行督导。
附录重点行业特征污染物
附表1-1常见特征污染物类别及项目
类别名称 | 污染物 |
A1类-重金属8种 | 镉、铅、铬、铜、锌、镍、汞、砷 |
A2类-重金属与元素8种 | 锰、钴、硒、钒、锑、铊、铍、钼 |
A3类-无机物2种 | 氰化物、氟化物 |
B1类-挥发性有机物16种 | 二氯乙烯、二氯甲烷、二氯乙烷、氯仿、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二氯丙烷、三氯乙烯、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四氯乙烷、二溴氯甲烷、溴仿、三氯丙烷、六氯丁二烯、六氯乙烷 |
B2类-挥发性有机物9种 | 苯、甲苯、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二氯苯、三氯苯 |
B3类-半挥发性有机物1种 | 硝基苯 |
B4类-半挥发性有机物4种 | 苯酚、硝基酚、二甲基酚、二氯酚 |
C1类-多环芳烃类15种 | 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 |
C2类-农药和持久性有机物 | 滴滴涕、六六六、氯丹、灭蚁灵、六氯苯、七氯、三氯杀螨醇 |
C3类-石油烃 | C10-C40总量 |
C4类-多氯联苯12种 | 2,3,3',4,4',5,5'-七氯联苯(PCB189)、2,3',4,4',5,5'-六氯联苯(PCB167)、2,3,3',4,4',5'-六氯联苯(PCB157)、2,3,3',4,4',5-六氯联苯(PCB156)、3,3',4,4',5,5'-六氯联苯(PCB169)、2',3,4,4',5-五氯联苯(PCB123)、2,3',4,4',5-五氯联苯(PCB118)、2,3,3',4,4'-五氯联苯(PCB105)、2,3,4,4',5-五氯联苯(PCB114)、3,3',4,4',5-五氯联苯(PCB126)、3,3',4,4'-四氯联苯(PCB77)、3,4,4',5-四氯联苯(PCB81) |
C5类-二噁英类 | 二噁英类(具有毒性当量组分)* |
D1类-土壤pH | 土壤pH |
注:*不含共平面多氯联苯。
附表1-2
各行业可能存在的特征污染物
大类 | 中类 | 常见污染物类别 |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071 石油开采 | A1 类、B2 类-、C1 类、C3 类 |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081 铁矿采选 | A1 类、A2 类、A3 类、D1 类 |
082 锰矿、铬矿采选 | ||
08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A1 类、A2 类、A3 类、D1 类-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
093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 ||
17 纺织业 |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A1 类、B1 类、B2 类、B3 类、C5 类 |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 ||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A1 类、A2 类、D1 类 |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A1 类、B1 类、C5 类 |
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1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A1 类、A2 类、A3 类、B2 类、B4 类、C1 类、C3 类 |
252 炼焦 |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有机) | A1 类、A2 类、A3 类、C3 类(无机化学原料制造) |
A1 类、A2 类、A3 类、B1 类、B2 类、B3 类、B4 类、C1 类、C3 类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3 农药制造 | A1 类、A2 类、A3 类、B1 类、B2 类、B3 类、B4 类、C1 类、C2 类、C3 类 |
| 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A1 类、A2 类、A3 类、B1 类、B2 类、B3 类、B4 类、C1 类、C3 类、C4 类 |
265 合成材料制造 | A1 类、A2 类、A3 类、B1 类、B2 类、B3 类、B4 类、C1 类、C3 类 | |
266 专用化学品制造 | A1 类、A2 类、A3 类、B1 类、B2 类、B3 类、B4 类、C1 类、C3 类、C4 类 | |
267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A1 类、A3 类、B1 类、B2 类、B3 类、B4 类、C1 类、C3 类 | |
27 医药制造业 | 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A1 类、A3 类、B1 类、B2 类、B3 类、B4 类、C1 类、C3 类 |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 A1 类-重金属 8 种、B1 类-挥发性有机物 16 种、C5 类-二噁英类、D1 类-土壤 pH |
282 合成纤维制造 | A1 类、A2 类、A3 类、B1 类、C1 类 | |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1 炼铁 | A1 类、A2 类、C1 类、C3 类、C5 类、D1 类 |
312 炼钢 | ||
315 铁合金冶炼 | ||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1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A1 类、A2 类、A3 类、C1 类、C3 类、C5 类、D1 类 |
322 贵金属冶炼 | ||
323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 ||
33 金属制品业 | 336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A1 类、A2 类、D1 类 |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84 电池制造 | A1 类、A2 类、A3 类、D1 类 |
59 仓储业 | 599 其他仓储业 | A1 类、B2 类、B3 类、B4 类、C3 类 |
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772 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 | A1 类、A2 类、C5 类 |
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 782 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处置) |
注:各重点单位可以根据地块环境识别的有关结果结合上表选择确定特征污染物进行分析测试,对于未在本表中提及所属行业的企业,建议选择附表1-1“常见特征污染物类别及项目”中A1类-重金属8种及C3类-石油烃作为分析测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