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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日期 2019-05-05
    文件类型 监管文件 标签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 矿山安全
    内容要点

    进一步压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持续开展矿山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安全生产承诺制,督促矿山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每年向职工做出安全生产承诺;二是提升安全生产责任书质量,督促矿山企业针对岗位特点签订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于每年1月底前报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各岗位和从业人员责任书在本岗位长期公示;三是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不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违法违规行为。

    关键数字

    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基本完成;淘汰关闭150座非煤矿山,全省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开展基建工作的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4150座以内,非煤矿山基础建设和安全效益明显提升;列入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任务的“病库”和“头顶库”全面完成整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严防较大事故,全省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控制在42起、52人以内。

    云南省2019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发布日期:2019-05-05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应急办〔2019〕17号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现将《云南省2019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4月23日

    云南省2019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9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云南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为主线,以提升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质量为着力点,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专项治理工程建设,切实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新的贡献。

    一、总体目标

    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基本完成;淘汰关闭150座非煤矿山,全省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开展基建工作的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4150座以内,非煤矿山基础建设和安全效益明显提升;列入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任务的“病库”和“头顶库”全面完成整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严防较大事故,全省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控制在42起、52人以内。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压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持续开展矿山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安全生产承诺制,督促矿山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每年向职工做出安全生产承诺;二是提升安全生产责任书质量,督促矿山企业针对岗位特点签订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于每年1月底前报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各岗位和从业人员责任书在本岗位长期公示;三是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不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持续提升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质量。督促各地全面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转型升级任务,二季度由省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制定《云南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验收标准》。淘汰关闭污染严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150座,完成政府当年公告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吊)销工作,全省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开展基建工作的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4150座以内。

    (三)提升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各负有行政许可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持续推动“五化矿山”和“双重预防机制”示范矿山建设,督促指导大型矿山建成“五化矿山”,督促各州(市)分别建成2座以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示范矿山。各级监管部门必须严把复产复建和检修矿山审查验收关,按照国家要求全面淘汰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技术、装备和工艺。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建成在线地压监测系统,指导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矿山建成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

    (四)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 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通知》(云安办〔2019〕7号),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认真梳理当地地下矿山集中连片采空区、长期停用小型尾矿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与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认真排查其安全状况,确保辖区内重大安全风险实现有效管控,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

    (五)扎实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按照《云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云应急〔2019〕13号)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云应急办函〔2019〕12号)规定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如期完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专项执法任务,并按照要求上报专项执法情况报告。

    (六)扎实开展采空区和尾矿库专项治理。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启动非煤地下矿山采空区普查,建立“一矿一案”的采空区基础档案;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督促尾矿库管理责任单位全面完成剩余的5座尾矿库“头项库”综合治理任务,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和“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措施;制定下发《云南省尾矿库闭库及销库管理办法》,关闭、注销一批证照过期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和库容的尾矿库,实现“退库还林、退库还耕”。

    (七)开展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以《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各监管责任主体要督促矿山企业组织专门力量对本企业所属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选矿厂和排土场等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拉网式安全检查,针对排查结果,制定地下矿山专项整治方案,重点整治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和通风系统不健全、使用非矿用提升运输设备、不按规范检测检验、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和自救器、井下动火作业不按照规定审批、水文地质中等及以上地下矿山不按规定落实探放水制度等问题,确保企业不带病运行。

    (八)扎实开展非煤矿山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以习近平同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扫黑除恶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应急厅的具体工作安排,重点排查、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涉黑涉恶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督促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扫黑除恶的工作要求,排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涉黑涉恶行为。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监管过程中,深入摸排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当地扫黑除恶主管部门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矿山企业广泛宣传,发动企业主动检举涉黑涉恶线索、揭发涉黑涉恶行为,确保全省矿业秩序稳定好转,保障安全生产。

    (九)切实做好非煤矿山防汛度汛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风险分级监管措施,按照一个矿山一个安全监管主体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做好防汛度汛工作。要按照风险分级监管要求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防排水、防汛度汛应急预案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存在突(溃)水和突(溃)泥的危险矿井,要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撤出井下人员。要确保排水系统健全、排水管网畅通,应急预案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实用管用。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

    (二)扎实推进非煤矿山“三年行动计划”

    紧紧围绕《三年行动计划》和《云南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方案》,督促州、县两级政府和省级牵头部门细化具体工作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措施和要求,推动工作落实。

    (三)持续推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严格落实《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制定《云南省“五化矿山”建设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双重预防机制”矿山建设指导意见》,确保“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示范矿山在2019年取得长足进展。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为载体,以风险管控为手段,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融入标准化建设之中,持续提升矿山安全基础。

    (四)不断强化协调联动与源头管控

    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和案件线索移交机制,严格“黑名单”制度。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协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全面清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环境敏感区的采石(砂)场,分别列出取缔关闭建议清单报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关闭。持续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质量和行政许可质量督查,严格行政许可,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避免先天不足。

    (五)提升服务意识,强化监管执法

    按照“放管服”要求,发挥省应急管理厅技术优势,强化服务意识,为矿山企业和基层监管部门提供更好更优服务,通过现场会等方式总结推广先进地区和矿山管理经验。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投入生产。同时,强化监管执法,凡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无法满足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督促矿山企业实行整改,整改无望的,提请属地政府取缔关闭。执法人员弄虚作假、执法犯法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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