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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南省安监局 | 发布日期 | 2010-12-06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新型燃料油 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
内容要点 | 进一步加强危化品新产品试制开发的安全监管。新开发产品试制,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中试到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生产。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论证。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试验方案除提出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外,还必须对实验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分析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评估试验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试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制订专人负责人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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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12-06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安监管〔2010〕256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10月24日,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辖区永兴干菜批发市场一销售再生燃料油商铺,3人在储油槽底部窒息死亡。经事故原因初步分析,3名从业人员在市场关闭后夜间擅自处理储油罐,因罐内存在苯、甲醛、磷化氢等有害气体严重超标,导致缺氧窒息死亡。此起事故暴露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盲区和死角。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传统能源日益紧缺,新能源开发利用受到越来越高的关注,部分打着“新型燃料油”、“无害化再生燃料”等招牌的单位或个人在我省无序设点建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以“高新技术”、“星火科技创新”产品等为由进入市场,申请有关部门扶持发展和推广;三是生产、经营危险性不确定化学品,以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为由,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逃避安全监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50号)精神,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新型燃料油等危险性不确定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提出以下要求:
一、危险性不明确的化学品,必须进行鉴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化学品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该职能已划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今后,凡是在我省生产新型燃料油等危险性不确定化学品(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必须到国家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评估和毒性鉴定,出具《检验(分析)及鉴定报告》。根据《检验(分析)及鉴定报告》的结论,属于危险化学品,并从事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危化品新产品试制开发的安全监管。新开发产品试制,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中试到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生产。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论证。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试验方案除提出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外,还必须对实验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分析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评估试验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试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制订专人负责人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凡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主要工艺参数压力、温度、液位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并加强监控,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四、严格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管理。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其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云安监管〔2008〕96号)要求,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设立安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50号)要求,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以生产、经营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性不确定化学品为由,逃避安全生产监管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非法建设、擅自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要严厉查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安全许可手续,并予以经济处罚;由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化学品△ 管理 通知
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