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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南省安监局 | 发布日期 | 2005-07-2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非煤矿 矿山建设 安全生产 |
内容要点 | 凡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应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8号令)的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评审合格后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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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除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外,凡省内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矿泉水、卤水除外)和年产50万吨以上的建材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查和验收。 |
发布日期:2005-07-20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安监管〔2005〕57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公司、设计单位,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应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8号令)的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评审合格后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进入初步设计时,应充分吸纳评价报告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编写《安全专篇》,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30日内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由组织单位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按照《通知》规定的原则请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验收评价报告经评审通过后连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30日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验收,验收结论由组织单位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原则。除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外,凡省内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矿泉水、卤水除外)和年产50万吨以上的建材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查和验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亦可视情况,委托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有关设施进行审查和验收。其他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查和验收。
五、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邀请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加。
六、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2002年11月1日后投入生产的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通过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应严格按照18号令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相关审查及竣工验收手续,否则各级安全监管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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