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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浙江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文件类型 | 监管文件 | 标签 | 电力用户 供电企业 国网浙江电力 |
内容要点 | 本办法所指用户受电工程,是指用户为满足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的新建或改建工程,是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的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 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用电申请。供电企业拒绝或暂缓用户用电申请的,应当在作出拒绝或暂缓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用户作出书面说明,并通过监管信息系统上报浙江能源监管办;用户有异议的,可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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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06 来源:浙江能源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