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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西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23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储能项目 储能电站 电化学储能 |
内容要点 |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引导作用,围绕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任务,加强新能源与火电、抽蓄、储能和高载能项目等协同规划,统筹平衡好不同种类、不同利用方式新能源项目的关系,合理安排新能源建设规模,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此外,鼓励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储能等手段提高调峰能力。在电网承载力评估等级为黄色、红色的区域,可通过配建储能(包括租用、异地配储等模式)、集中汇流等措施提高电网承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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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23 来源:江西省能源局
赣能新能字〔2023〕14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西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各有关光伏开发企业: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是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和配电网就地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是新能源应用的重要场景,是我国新能源发展优先支持方向。近年来,我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推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快速增长,对促进全省绿色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渐呈现出电网承载消纳能力与发展不匹配等问题。为积极适应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坚持系统观念,努力扩充发展空间
随着全省新能源发电占比的不断提高,电网消纳能力滞后的问题将常态化,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和新能源开发主体要坚持系统观念,从政策引导、技术支撑和市场调节等多个方面同向发力,努力扩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空间,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推动屋顶分布式光伏有序发展。
(一)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引导作用,围绕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任务,加强新能源与火电、抽蓄、储能和高载能项目等协同规划,统筹平衡好不同种类、不同利用方式新能源项目的关系,合理安排新能源建设规模,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列入建设计划时间、并网方式以及项目实际进展等情况进行统筹排序,结合本地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可开发空间规模依序安排项目接网消纳。
(二)电网企业要按照《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19)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以县域为单位的屋顶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可接入容量测算,明确本地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可开发空间规模及消纳风险预警,经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优先支持绿色区域内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建设,但不应将预警信息作为限制项目开发的依据,红色、黄色区域允许项目纳入建设规模并引导企业谨慎开发。对屋顶分布式光伏接网和消纳矛盾突出的区域,电网企业按季度(或按月份)逐站、逐线、逐台区公布可接入屋顶分布式光伏容量,按各级电网设备反向负载率不超过80%、不因屋顶分布式光伏导致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的原则做好相关调度工作。电网企业要加大电网薄弱环节的强化改造,积极借鉴行业先进经验,采取科学的调控技术和方法做到“应并尽并”。
(三)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主体在项目论证、投资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分析市场风险,谨慎在可开发空间规模不足、消纳风险预警等级高的区域开发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各开发主体系统化开发屋顶分布式光伏,主动挖掘屋顶分布式光伏的消纳潜力。对在当前具备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区域开发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应密切关注消纳风险的变化情况。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遵循开发企业自愿原则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上网方式。
二、坚持简政放权,合理优化管理流程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大屋顶分布式光伏领域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涉企服务水平,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四)省能源局进一步简化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流程,将全省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规、优选环节合并,取得有效接入意见等支持文件的项目通过绿色通道按月纳入建设规模。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备案管理,不得无故不备案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备案文件应当载明备案有效期,超过有效期限未开工的项目自动失效。备案主体要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通过隐瞒情况、虚假申报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不得化整为零拆分项目。对确因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实际建设规模小于备案规模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指导备案主体对项目进行变更备案。规范户用光伏备案管理,按照“谁投资、谁申请”的原则,明确项目备案申请主体。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个人应持本人姓名的I类银行卡和主要设备(光伏板、逆变器等)购买发票向电网企业申请并网。
(六)对于符合国家能源局《户用光伏建设运行百问百答》(2022年版)《户用光伏建设运行指南》(2022年版)的户用光伏项目,各地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根据户用屋顶业主意愿,指导当地电网公司为企业提供代受理备案服务,针对接入消纳存在风险的户用光伏项目,电网在备案服务中要出示风险提示函,并与备案主体进行确认。
(七)电网应为符合技术条件的项目出具接入意见,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项目由增量配电网企业研究出具电网接入意见。对取得接入意见并在有效期内建成的项目,电网企业要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做好接网服务,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落实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要求。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在纳入建设规模后一年内全容量建成并网,对于超出时限或确认无法推进的项目,由所在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清理,并与当地电网企业衔接,以腾出接入空间。
三、坚持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加快建设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体制机制,推动加强电力技术创新、市场机制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主动适应、积极融入系统,做好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接入电网的应对工作,推动屋顶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
(八)电网企业应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围绕高比例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深入研究创新电网结构形态和运行模式,积极完善低压屋顶分布式光伏涉网技术规范,2024年1月1日(含)后并网的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存量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加装调控设备逐步具备调控能力,加快建设坚强可靠的智能电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签订并网安全协议,在存在影响电网供电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风险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相关调度措施应做到公平、公正并定期公开相关信息。
(九)鼓励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储能等手段提高调峰能力。在电网承载力评估等级为黄色、红色的区域,可通过配建储能(包括租用、异地配储等模式)、集中汇流等措施提高电网承载力。
(十)对于集中、连片开发的城乡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以及其它不具备低压接入条件的地区,光伏开发主体应优先采用10千伏汇流模式接入电网。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研究构建分层分区差异化协调优化控制技术,实现集中、连片开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群调群控。
屋顶分布式光伏二次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电网企业规定。屋顶分布式光伏系统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单位、运维单位、业主均不得保留远方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
(十一)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紧压实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营的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开发主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四、坚持市场导向,逐步破解发展瓶颈
市场化交易是解决新能源消纳问题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形势,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要求,积极做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进入电力市场的准备。新能源开发主体要考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后的可能交易模式,在充分研判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审慎开展投资决策。
(十二)各地要持续优化新能源发展环境,防止无序竞争、恶性竞争,防止出现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问题,不应对其控制的屋顶光伏资源设定特许经营模式,防止用行政命令将屋顶分布式光伏强行纳入到单一开发主体,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有序。要认真落实《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
(十三)电网企业要继续按照“欢迎、支持、服务”的原则做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服务,持续研究降低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成本,积极构建良好的电力市场生态,要将消纳红色区域作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以及推动新能源市场化发展的主战场,多措并举保障电网系统安全。支持在屋顶分布式光伏接入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探索、总结可供推广的经验。
(十四)新能源开发主体要遵循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电力消纳预警信号提示的利用率风险,自主决策是否开展项目申报并承担相关风险,主动承担调峰义务,自愿接受电网调度,承诺承担因无法及时接网以及发电运行利用率下降影响项目收益的风险。电网企业要优化电网调度管理,在确保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推动调度决策从“源随荷动”向“源网荷储互动”转变,加强调度运行与市场运营的衔接。
五、各方多措并举,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各地、各单位要在工作中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十五)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力度,提升群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对由电网企业代受理备案的户用光伏项目,电网企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群众提示。针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取得有关部门支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十六)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户用光伏建设运行指南(2022年版)》会同基层政府对开发主体与居民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指导,进一步明确开发方式、收益分配比例和各方承担的风险等。户用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合同(协议)应避免企业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等方式将项目运行风险、金融风险转嫁居民。
要树立户用光伏协调发展理念,鼓励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结合户用屋顶建筑情况和有关城乡规划合理引导屋顶光伏安装,不应一昧追求装机容量而导致出现组件投影面积大于屋顶面积等现象,光伏组件安装应与房屋建筑协调得体,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和建筑风貌。
(十七)各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时建立完善项目建档立卡信息,保障项目获得绿证和参与绿电交易的权益。江西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要继续做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信息统计、报告等工作,开展项目申报、建档立卡等信息报送相关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