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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浙江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文件类型 | 行政许可 | 标签 | 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许可证 电力安全事故 |
内容要点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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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15 来源:浙江能源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