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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西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7-25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火电项目 能耗强度 能耗替代 |
内容要点 | 除火电项目外的土建施工项目,在未依法依规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核准或备案建设内容中的主体工程基础已施工,属未批先建。火电项目,在未依法依规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核准建设内容中的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属未批先建。设备安装与集成项目,在未依法依规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核准或备案建设内容中的工艺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已开展安装施工,属未批先建。土方工程(不含基础开挖、边坡治理、围墙施工、基底找平、设备承台(基础)等场地整理及施工用临时建筑、道路、通水、通电等开工建设不属未批先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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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首次出现节能未批先建的,项目所在设区市3个月、项目所在县(市、区)半年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再次出现节能未批先建的,项目所在设区市半年、项目所在县(市、区)1年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第三次及以上出现节能未批先建的,项目所在设区市1年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
发布日期:2024-07-25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有关工作要求,有力有效管控“两高”项目,进一步强化节能审查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全省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高”项目和节能未批先建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5日至8月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stwmb@drc.jiangxi.gov.cn,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沟通对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高”项目和节能未批先建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有关工作要求,有力有效管控“两高”项目,进一步强化节能审查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全省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两高”项目和节能未批先建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
新上“两高”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申请变更节能审查意见的“两高”项目照此执行。“两高”项目范围依据《江西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确定。
(一)加强“两高”项目审查论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33号)要求,拟建“两高”项目要深入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及时纳入“两高”项目清单管理;要加强与规划的统筹衔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符合国家、省产业布局和管理有关规定;项目选址应符合《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严格“两高”项目能效准入。主要产品设计单耗水平应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标杆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应达到能效标准先进值以上。
(三)分类实行能耗替代。除列入国务院(含经国务院同意)或省政府(含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重大规划、省委和省政府布局或协调推动的重大项目以外,其他新上“两高”项目原则上实行能耗替代。能耗替代按照各设区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分类替代,即达到序时进度的设区市,新上“两高”项目需提供50%的能耗(等价值)替代方案;未达到序时进度的设区市,新上“两高”项目需提供100%的能耗(等价值)替代方案。在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变更节能审查意见的“两高”项目,按变更后的能耗增量实行替代,替代比例与新上“两高”项目一致。替代来源主要包括关停拆除替代产能、淘汰锅炉等落后设备、节能降碳改造后形成的节能量、购买绿证等,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按政策自建可再生能源项目用于替代。能耗替代方案作为节能审查申请附件一并报送。
能耗替代实施期暂定为2024-2025年,后续根据国家管控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进一步严格节能未批先建管控
除火电项目外的土建施工项目,在未依法依规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核准或备案建设内容中的主体工程基础已施工,属未批先建。火电项目,在未依法依规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核准建设内容中的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属未批先建。设备安装与集成项目,在未依法依规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核准或备案建设内容中的工艺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已开展安装施工,属未批先建。土方工程(不含基础开挖、边坡治理、围墙施工、基底找平、设备承台(基础)等场地整理及施工用临时建筑、道路、通水、通电等开工建设不属未批先建。
(一)对相关地方及责任人进行严肃惩戒。对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设区市发改委分管负责同志开展约谈,并在全省通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的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对2023年以来出现节能未批先建问题的市、县(区),因不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一定时限内市、县(区)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列入国务院(含经国务院同意)或省政府(含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重大规划、省委和省政府布局或协调推动的重大项目除外。首次出现节能未批先建的,项目所在设区市3个月、项目所在县(市、区)半年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再次出现节能未批先建的,项目所在设区市半年、项目所在县(市、区)1年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第三次及以上出现节能未批先建的,项目所在设区市1年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三)抓好节能未批先建整改落实。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江西省“两高”项目全面排查清理整改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节能未批先建项目要按以下要求完成整改。一是下达停工停建整改通知书,项目立即停止生产或建设;二是由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视情况对项目建设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完成整改后,由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将整改佐证材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情况、杜绝节能未批先建承诺函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实施能耗替代。节能未批先建项目完成整改后,原则上实行能耗等量替代,替代来源按照“两高”项目能耗替代来源执行。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的项目,如出现节能未批先建情形,参照实施能耗替代。
(五)列入综合考核扣分项。在市县综合考核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及碳达峰碳中和子项考核中,对发生节能未批先建的县(市、区)和所在设区市予以扣分。
节能审查不予通过的要求、能耗替代和列入综合考核扣分项实施期暂定为2024-2025年,后续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