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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17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桩 电动汽车 |
内容要点 | <p><span style="text-wrap: wrap;">申报程序、资金保障:《实施方案》分别规定了申报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补助、充电设施建设补助和充电设施运营补助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要求。其中: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以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材料为准;申请充电设施运营补助的企业另需提交当年度充电量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和省监管平台充电设施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数据实时上传至市监测平台的证明材料。《实施方案》明确资金由财政统筹保障的原则,规定了市、辖区(市)两级财政部门对应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对象。其中:各辖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拨付;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充电设施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充电设施运营补助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拨付(市直和省直企业除外)。</span></p> | ||
关键数字 | <p style="text-wrap: wrap;">1.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标准。汽车补助按照车辆类型和车辆长度设置了三类三档、9个指标值。车辆类型分为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三类,客车长度分为6米以上、8米以下(含);8米以上、10米以下(含);10米以上三个档次,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最低为0.09万元/辆,最高可达1.08万元/辆。</p><p style="text-wrap: wrap;">2.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标准。根据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补助,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1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2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p><p style="text-wrap: wrap;">3.充电设施运营补助标准。根据市监测平台统计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充电量数据给予充电设施运营补助,社会场站充电设施运营补助不超过每千瓦时0.29元,公交场站充电设施不超过每千瓦时0.13元。</p><p><br/></p> |
发布日期:2023-11-17 来源: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镇江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制定背景
2016年以来,根据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2023年1-9月,全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14374辆,占汽车注册登记总量的33.41%,较2022年全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市场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越来越高。
根据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23〕85号)和《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精神,我们借鉴省内兄弟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实施方案,对新能源公交车购置、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进行补助,并明确了相关标准。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标准、申报流程、职责分工等。
(一)补助对象。《实施方案》规定了补助对象为2022年度镇江市范围内新能源公交车购买者和经省工信厅承诺公示并在镇江市范围内建设运营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企业,要求申请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补助的企业应在镇江市(含辖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新能源公交车、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申请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补助的企业应符合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标准。汽车补助按照车辆类型和车辆长度设置了三类三档、9个指标值。车辆类型分为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三类,客车长度分为6米以上、8米以下(含);8米以上、10米以下(含);10米以上三个档次,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最低为0.09万元/辆,最高可达1.08万元/辆。
(三)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标准。根据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补助,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1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2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充电设施运营补助标准。根据市监测平台统计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充电量数据给予充电设施运营补助,社会场站充电设施运营补助不超过每千瓦时0.29元,公交场站充电设施不超过每千瓦时0.13元。
(五)申报程序、资金保障等。《实施方案》分别规定了申报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补助、充电设施建设补助和充电设施运营补助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要求。其中: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以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材料为准;申请充电设施运营补助的企业另需提交当年度充电量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和省监管平台充电设施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数据实时上传至市监测平台的证明材料。《实施方案》明确资金由财政统筹保障的原则,规定了市、辖区(市)两级财政部门对应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对象。其中:各辖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拨付;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充电设施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充电设施运营补助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拨付(市直和省直企业除外)。
(六)职责分工和责任要求等。《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各级工信、财政部门以及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补助申请企业的职责、责任。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购置使用企业、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企业在车辆管理、充电设施监控等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并强调落实主体责任,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