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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随州市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7-23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接入工程 公共电网 电力接入费用 |
内容要点 | 省政府关于延伸电网投资的相关规定,建立地方政府、供电企业共建共担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管理机制,明晰地方政府、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三方在延伸电网投资中的责任界面,切实减少用户电力接入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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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至用户建筑区划内的电能计量装置。 |
发布日期:2024-07-23 来源:随州市发改委
随发改发〔2024〕5号
关于印发《随州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国网随州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湖北省能源局、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附件:随州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随州市财政局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随州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湖北省能源局、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随州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土地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用地,具体以各级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第四条 电力接入工程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产权分界点)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企业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临时用电项目不纳入延伸投资范围。不同类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第五条 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延伸电网投资的相关规定,建立地方政府、供电企业共建共担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管理机制,明晰地方政府、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三方在延伸电网投资中的责任界面,切实减少用户电力接入投资。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电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随州市电力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要求,逐步完善城市规划区域公共电力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电力设施,不断优化电网结构,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二章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界面
第六条 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至用户建筑区划内的电能计量装置。
第七条 储备土地项目坚持先配套后出让,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地块开发利用必要的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明确政府与企业建设责任,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开发地块同步使用。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
第八条 除低压小微企业、储备土地项目以外的各电压等级用户电力接入工程(以下简称“非储备土地项目”),电气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土建工程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
第九条 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的范围为公共管网至居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前置环网柜、分支箱(包含前置环网柜、分支箱)。
园区及其他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至用户建筑红线外第一断路器(第一支持物)或用户建筑红线内分界开关站等设备。
第三章 项目实施流程及要求
第十条 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为客户提供“三零”服务(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
第十一条 政府负责建设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可研、设计、验收工作,确保满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客户受电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的要求。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各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并按规定组织建设实施。
第十三条 其他类项目,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供电企业应及时组织电气工程部分的施工。确保土建与后续电气工程建设高效衔接。
建设技术标准详见附件2。
第四章 实施要求
第十四条 切实保障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落实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道路及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工程建设资金。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意见划分的规定,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级承担,及时拨款委托供电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2021年3月1日以后,已发生的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应承担的主体(属地政府或土地运作主体)安排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供电企业应设立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对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资金监管。储备土地项目启动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预算金额的30%预拨付至供电企业专项资金管理账户,执行过程中再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分期拨付。
第十六条 规范收费行为。供电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用户责任范围,取消不合理收费,纠正强制性收费,切实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严禁供电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的工程安装等相关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实施工程等相关业务,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
第十七条 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电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第五章 资产处置及运维养护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建成后,符合国家电力建设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可将电力接入工程相关资产依法依规移交至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后续运行、维护、更新等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产权仍属于相关管理部门,由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六章 特殊项目处理原则
第十九条 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外部电力接入工程供该区域多个土地受让方使用,电力接入工程可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一规划,打包建项,由土地成片开发实施主体会同政府相关部门与供电企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电力接入方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若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附件:1.10千伏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2. 建设技术标准
附件1
10千伏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1.架空线接入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至公共电网(35千伏以及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电源变电站)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用户电源线路接入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的连接点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
2.电缆接入项目电力工程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内分界开关站至公共电网连接处(35千伏以及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用户侧进线总开关至电源变电站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用户电源线路接入分界开关站的连接点(35千伏以及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用户侧进线总开关上桩头)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仅为参考,具体位置各单位自行确定)。
附件2
建设技术标准
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
2.《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
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2014)
5.《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154-2012)
6.《架空输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9-2014)
7.《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2016)
8.《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14)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2018)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
11.《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L/T5024-2005)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2018)
13.《电力用户业扩报装技术规范》(DL/T191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