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河北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3-09-18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工商业用电价格 电采暖电价 清洁供暖设施 |
内容要点 | 2022年12月6日起,新装送电由第三方运营的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居民清洁供暖设施用电和新装送电由第三方运营的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 |
||
关键数字 | 2022年12月6日,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2〕1533号),明确了电采暖电价政策。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9-18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6日,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2〕1533号),明确了电采暖电价政策。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22年12月6日起,新装送电由第三方运营的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居民清洁供暖设施用电和新装送电由第三方运营的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
二、各地冬季采暖期具体起至日期以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为准。为便于操作,电采暖用电量按照电网企业实际自然月结算电量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电采暖电价政策的解读及贯彻落实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