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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09-04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市场 电力现货市场 电力用户 |
内容要点 | 推动示范区采取“绿电+消纳”创新发展模式开发新能源项目,引入对绿电供应需求较大、电力稳定供应需求较高的企业,实现降碳减排。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区、采矿废弃区受损土地、厂房屋顶发展光伏发电产业。推动示范区规划内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尽早落地实施。推动示范区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建设中小企业自发自用分布式清洁能源。在满足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具备条件地区开展增量配电网项目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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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从2024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在2023年资金规模基础上增加安排省级开发区奖补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示范区内开发区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融资贴息。 |
发布日期:2023-09-04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办发〔2023〕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支持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若干政策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若干政策举措
为加快推进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政策举措。
一、提升承接产业能力
(一)促进国家级开发区做大做强。以承接产业转移需求为导向,采取“点菜”方式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区内事区内办。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可以飞地经济建设国际、省际合作园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
(二)提升省级开发区能级。根据发展需求,对省级开发区在扩区、调区、升级给予倾斜。急需扩区的化工园区优先保障,引进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时,对禁止新建的化工项目,采取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产业转移、搬迁改造。推动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国家级开发区,有条件的省级边合区升级国家级边合区。推动省级开发区以飞地模式与周边符合条件的区域开展合作。
(三)完善园区基础设施。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区加快完善产业园区的道路、桥梁、供电、供热、供气、供排水、通讯、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园区产业配套的产业孵化基地、检验检测中心等服务产业发展的平台项目。
(四)创新承接产业模式。积极引进各类投资主体对产业园区整体开发。依托示范区红色文化、冰雪、民俗等旅游资源,吸引发达地区资本或企业,开发旅游产品,打造特色文旅产业。
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五)提升承接产业服务能力。指导示范区结合主导优势产业完善承接产业目录,制定承接产业图谱。依托工业项目服务秘书工作机制,对承接的重点产业项目逐个配备服务秘书,点对点全过程跟踪服务。省级以上开发区对承接转移产业的本地企业可给予一定的政策性支持。通化市、梅河口市参照实施吉林省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暨产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支持推进环长春四辽吉松工业走廊发展规划实施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一主六双”办〔2022〕2号)。
(六)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示范区龙头企业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实现延链、补链、强链。推动四平市特色装备、基础化工、医药健康、冶金建材,辽源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袜业+现代纺织、医疗器械,通化市生物医药,梅河口市医药食品、果仁加工等产业集群建设。
(七)加快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推动示范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合作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积极争创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八)加快发展数字产业。积极引进先进地区数字经济产业项目。加快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推动有条件的企业与互联网企业深度融合,建设跨区域的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
(九)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加快推动示范区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发展路径,形成“金字塔”型优质中小企业梯队结构。
三、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十)高质量发展绿电产业。推动示范区采取“绿电+消纳”创新发展模式开发新能源项目,引入对绿电供应需求较大、电力稳定供应需求较高的企业,实现降碳减排。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区、采矿废弃区受损土地、厂房屋顶发展光伏发电产业。推动示范区规划内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尽早落地实施。推动示范区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建设中小企业自发自用分布式清洁能源。在满足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具备条件地区开展增量配电网项目试点。
(十一)加快绿色转型发展。推进钢铁、化工、建材、纺织等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做大做强蛋品深加工、食用菌绿色产品、果仁等农业特色产业。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快发展,符合条件的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快玉米水稻产业创新发展,推进粮食产业升级。
(十二)推动园区循环发展。指导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推进化工等产业园区、规模化企业集团规范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预处理工作。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十三)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从2024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在2023年资金规模基础上增加安排省级开发区奖补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示范区内开发区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融资贴息。
(十四)扶持承接转移优势产业项目。从2024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从中央东北振兴专项转移支付中每年安排不超过3亿元,专项用于承接转移优势产业项目建设,综合考虑项目质量、就业贡献等相关因素,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支持。
(十五)给予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倾斜。统筹现有省级专项资金,对符合要求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且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资金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县城建设及省级特色产业小镇建设项目给予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补助。根据示范区发展需求,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结合职业培训、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资金使用情况予以适当倾斜。
(十六)给予政府专项债券倾斜。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条件下,在国家后续下达的正式批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中,对符合条件的、收益能够覆盖债券本息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有项目需求的工业孵化厂房重大项目予以倾斜。
(十七)鼓励企业上市。对落户示范区的转移企业,其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示范区且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省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单户最高1000万元奖励,示范区政府给予一定额度奖励。
五、强化金融政策服务
(十八)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设立财务公司和通过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十九)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省市融资担保机构对示范区鼓励类中小企业转移项目给予担保,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运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对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补。
六、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二十)强化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申建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对新建成基地(平台),按不超过筹建单位用于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的实际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对运行良好且周期性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平台),结合日常运行成本、科技产出贡献和承担的公益任务等因素,给予后补助。
(二十一)提升创新能力水平。对国家级开发区内新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申报的科技项目,通过省科技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或优先扶持。国家级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指导区内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大市场、技术转移机构等优先在示范区建设布局,落实技术交易后补助政策,示范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转让或许可合同并实施转化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技术合同成交额一定比例的补助。
七、强化要素保障
(二十三)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建立承接转移产业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清单,对无法满足项目落地需求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涉占用林地等专用地的,在“保护优先、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给予调整。对符合条件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报国家配置土地利用计划。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前提下,允许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
(二十四)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和租赁制。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满足示范区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申请分期缴纳并出具承诺书的企业,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分期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二十五)加大引才引智力度。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的通知》(吉发〔2022〕18号),推动示范区出台人才政策。对急需专技人才,允许引进单位超岗聘任。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示范区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在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省级重大人才工程向示范区倾斜,适当增加服务企业科技专员人数。
(二十六)开展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促进省内各类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根据示范区企业发展和承接产业的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指导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院)专升本。建立健全制造业产教融合体制机制,打造新型产教融合平台。
(二十七)赋予自主职称评审权。示范区内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重点产业项目组等可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八、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八)打造更优营商新环境。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对守法者做到“有事必办、无事不扰”。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高频许可审批事项做到“一键导航、一表填报、一次办理、一码关联”,实现照后减证、简化审批。
(二十九)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可在土地供应前,由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实施“带方案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前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投标、施工图联审、施工许可办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相关手续完备的,实行“联审联批”,同步办理施工许可、质量报监、安全报监等手续,推进项目开工。
(三十)优化承接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对于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优化环评审批程序,分类实施环评审批豁免、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同时建立环评审批时限“倒逼”和超时责任倒查机制,加快推动示范区项目完成环评审批。
九、促进开放合作
(三十一)扩大国际经贸交流。利用中国-东北亚博览会、全球吉商大会等平台承接国际转移产业。加快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通关代理中心、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等贸易平台建设。推动通化生物医药、辽源纺织、梅河口果仁等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提质扩容。积极引进承接带动能力强的加工贸易企业。推进互市贸易区和跨境贸易区建设。
(三十二)加强国内对口合作。将承接产业转移重点项目纳入年度吉浙对口合作重点项目清单,推进吉浙合作四平市(梨树)产业园、辽源—浙江(绍兴)产业园、通化中医药健康养生园、梅河口传化公路港物流园等“一市一园”平台建设。
(三十三)强化内部协同合作。促进示范区内产业互补和错位发展,避免产业招商无序竞争,构建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促进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自由高效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