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江苏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10-06-24 |
文件类型 | 监管文件 | 标签 | 煤 |
内容要点 |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加强燃煤电厂脱硝设施运行监管,促进燃煤电厂氮氧化物减排 |
||
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10-06-24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省电力公司、各统调发电企业: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我省部分燃煤电厂安装了烟气脱硝设施,并投入运行,取得了一定成效。最近,国家对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出台了控制和减少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政策,对控制和减少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为进一步贯彻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加强燃煤电厂脱硝设施运行监管,促进燃煤电厂氮氧化物减排,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新建、扩建的燃煤发电机组应根据规定配置烟气脱硝设施,并与主机同时设计、施工和投运,脱硝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安全性评价同时进行;新建、扩建燃煤机组未按项目批复要求同步建设脱硝设施的,电力监管机构不发放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脱硝设施未正常投运的,新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一律不得进入商业运行。
在役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达标或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后,仍不达标的,应配置烟气脱硝设施。
二、已建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必须保证脱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脱硝设施。烟气脱硝设施应与脱硫设施及发电主设备同步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同时,发电企业必须建立脱硝设施运行台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由于紧急事故或故障造成脱硝设施停运,事后应报南京电监办备案。
三、所有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原则上在2010年底前安装烟气脱硝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南京电监办和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联网。
四、为做好燃煤机组脱硝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南京电监办经商省电力公司,委托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脱硝设施在线监测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工作。有关发电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
五、积极鼓励在役燃煤机组配置烟气脱硝设施。所有安装脱硝设施在线监测系统的燃煤机组并按规定与南京电监办联网且运行正常的,可适当增加发电利用小时。
六、发电企业脱硝监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南京电监办联系,联系人:鞠莉莉,电话:025-83115283。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