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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 2023-09-26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新能源企业 储能产业 储能项目
    内容要点

    1.支持对象。

    采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的产成品(或工业原料),产值增速或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全区产值前5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先进钢铁材料企业及风电、光伏、储能等新能源企业可以申报,其中:

    风电、光伏、储能等新能源企业:2023年9—12月企业月度产值环比4—8月有效月均值增长10%以上,且增量超过1000万元。

    2.支持标准。

    风电、光伏、储能等新能源企业:2023年9—12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当月采购开票额环比4—8月月均采购开票额增量部分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关键数字

    风电、光伏、储能等新能源企业:2023年9—12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当月采购开票额环比4—8月月均采购开票额增量部分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工业提速增效攻坚行动政策支持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桂工信综合〔2023〕654号

    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一、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一)支持正增长有潜力的企业扩大生产。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申报:

    (1)2023年1—8月累计产值超过2亿元且实现正增长(不含新入统企业);

    (2)2023年9—12月企业月度产值环比4—8月有效月均值增长10%以上,企业月度税收(含入库期税额、退税额和留抵税额)、用电量环比4—8月有效月均值均实现正增长。

    注:有效月是当月数据不为零的月份,下同。

    2.补助标准。

    2023年9—12月,按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予以补助。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当月产值环比4—8月有效月均值增长10%以上(含10%)的,按当月产值较4—8月有效月均值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当月产值环比4—8月有效月均值增长20%以上(含20%)的,按当月产值较4—8月有效月均值增量部分的1.5%给予奖励;

    (3)单个企业每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备注:符合条件企业不可叠加享受《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10条政策措施》(桂产业振兴指挥部〔2023〕6号)支持政策。补助比例为上限标准,实际操作将结合财政资金额度等情况安排。

    3.申报材料。

    (1)支持正增长有潜力的企业扩大生产补助资金申报表;

    (2)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

    4.责任处室。

    综合处,联系电话:0771—8095231,邮箱:zhc@gxt.gxzf.gov.cn。

    (二)支持负增长的企业扭负为正。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申报:

    (1)2023年1—8月累计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累计增速为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去年同期数据为零的企业);

    (2)2023年9—12月任意月份,企业累计产值同比增速实现扭负为正(核基的企业,按核基前数据修正增速)。

    2.补助标准。

    2023年9—12月,按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予以补助。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当月产值较4—8月有效月均值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

    (2)从次月开始,产值继续保持正增长且累计增速较1—8月回升2%以上的,按月度产值较4—8月有效月均值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累计增速较1—8月回升5%以上的,按月度产值较4—8月有效月均值增量部分的1.5%给予奖励;累计增速较1—8月回升10%以上的,按月度产值较4—8月有效月均值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

    (3)单个企业月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备注:符合条件企业不可叠加享受《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10条政策措施》(桂产业振兴指挥部〔2023〕6号)支持政策。补助比例为上限标准,实际操作将结合财政资金额度等情况安排。

    3.申报材料。

    (1)支持负增长的企业扭负为正补助资金申报表;

    (2)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

    4.责任处室。

    综合处,联系电话:0771—8095231,邮箱:zhc@gxt.gxzf.gov.cn。

    (三)支持新建投产企业加快释放产能。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申报:

    (1)2023年1—8月累计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新建投产企业(统计入库时间为2022年6月—2023年8月);

    (2)企业月度用电量环比4—8月有效月均值均实现正增长。

    2.补助标准。

    2023年9—12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当月产值较4—8月有效月均值增量部分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月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备注:符合条件企业不可叠加享受《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10条政策措施》(桂产业振兴指挥部〔2023〕6号)支持政策。补助比例为上限标准,实际操作将结合财政资金额度等情况安排。

    3.申报材料。

    (1)支持新建投产企业加快释放产能补助资金申报表;

    (2)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

    4.责任处室。

    综合处,联系电话:0771—8095231,邮箱:zhc@gxt.gxzf.gov.cn。

    (四)支持下半年计划投产上规企业早上规早生产。

    1.支持对象。

    2023年9—12月统计入库的新建投产企业。

    2.奖补标准。

    2023年9—12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当月产值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月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备注:符合条件企业不可叠加享受《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10条政策措施》(桂产业振兴指挥部〔2023〕6号)支持政策。补助比例为上限标准,实际操作将结合财政资金额度等情况安排。

    3.申报材料。

    (1)支持企业早投产早上规补助资金申报表;

    (2)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

    4.责任处室。

    综合处,联系电话:0771—8095231,邮箱:zhc@gxt.gxzf.gov.cn。

    二、支持项目加快投资

    (一)支持加快重点工业项目投资。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项目可以申报:

    (1)项目需列入2023年下半年投资计划在2000万元以上的备选支持重点工业项目清单,具体项目清单由自治区会同各设区市根据2023年下半年重点工业项目清单等协商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项目2023年8—12月间月度实际投资较上半年月均投资增长(上半年月均投资低于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计算),或总投资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且月度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

    (3)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许可、土地、环保、节能等手续完善。

    2.补助标准。

    2023年8—12月,根据月度实际投资完成情况按月对清单内项目予以补助。

    (1)投资增量补助。对项目月度实际投资较上半年月均投资增量部分,按增量投资额的0.5%给予补助;

    (2)重大项目补助。对总投资30亿元(含)以上且月度实际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月度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补助。

    项目同时符合以上两类补助条件的,仅享受其中一类补助。本补助比例为上限标准,实际操作将结合财政资金额度等情况安排。获得补助支持项目2023年下半年实际投资不足2000万元的,自治区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本补助政策为下半年重点工业项目扩大投资专项政策,此前已获得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叠加享受本补助政策,但不可叠加享受《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10条政策措施》(桂产业振兴指挥部〔2023〕6号)支持政策。

    3.申报材料。

    (1)2023年下半年重点工业项目投资补助申报表;

    (2)企业申报承诺书。

    4.责任处室。

    投融资处,联系电话:0771—8051009,邮箱:trzc@gxt.gxzf.gov.cn。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汽车行业去库存促生产。

    1.支持对象。

    乘用车、商用车整车生产企业。

    2.奖补标准。

    ——乘用车企业。从9月开始到12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乘用车整车企业,该月给予增产奖励800万元:(1)当月乘用车产量较7—8月平均产量增量800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50%以上(以企业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为准);(2)产值较7—8月平均值增加7.5亿元以上。9—12月4个月累计产值增量超过30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再额外奖励100万元,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商用车企业。从9月开始到12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用车整车企业,该月给予增产奖励150万元:(1)当月商用车产量较7—8月平均产量增量800辆以上(以企业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为准);(2)产值较7—8月平均值增加1.8亿元以上。9—12月4个月累计产值增量超过7亿元以上的,每增加0.5亿元,再额外奖励50万元,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材料。

    (1)支持汽车行业去库存促生产补助资金申报表;

    (2)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统计等部门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

    4.责任处室。

    汽车处,联系电话:0771—8095126,邮箱:qcc@gxt.gxzf.gov.cn。

    (二)支持龙头企业加大区内配套采购力度。

    1.支持对象。

    采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的产成品(或工业原料),产值增速或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全区产值前5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先进钢铁材料企业及风电、光伏、储能等新能源企业可以申报,其中:

    (1)全区产值前5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3年9—12月企业月度产值环比4—8月有效月均值增长10%以上。

    (2)先进钢铁材料企业:下半年新投产的钢铁加工项目新增销售额超过15亿元的企业。

    (3)风电、光伏、储能等新能源企业:2023年9—12月企业月度产值环比4—8月有效月均值增长10%以上,且增量超过1000万元。

    备注:全区产值前5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详见《广西推进产业振兴三年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更新全区产值前5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的函》(桂产业振兴指挥部函〔2023〕5号)。采购人与被采购对象不属于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双方实际控制人不属于直系亲属。采购人与被采购对象不得虚构交易,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有发现,取消并收回工业提速增效政策全部奖励资金,并且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资金项目。实际交易时间以实际交货时间为准。

    2.支持标准。

    (1)产值排全区前500名工业企业:2023年9—12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当月采购开票额环比4—8月月均采购开票额增量部分的1%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先进钢铁材料企业:2023年下半年新投产的钢铁加工项目采购区内工业原料,新增销售额超过15亿元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补助200万元。

    (3)风电、光伏、储能等新能源企业:2023年9—12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当月采购开票额环比4—8月月均采购开票额增量部分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备注:符合条件企业不可叠加享受《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10条政策措施》(桂产业振兴指挥部〔2023〕6号)支持政策。补助比例为上限标准,实际操作将结合财政资金额度等情况安排。

    3.申报材料。

    (1)支持企业加大区内配套采购补助资金申报表;

    (2)产值排全区前500名工业企业、先进钢铁材料企业,风电、光伏、储能等新能源企业申报材料:企业按申报奖补金额提供相对应的采购合同、采购清单、发票复印件(盖单位公章)等;

    (3)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统计等部门审核材料;

    (4)企业申报承诺书。

    4.责任处室。

    市场开拓处,联系电话:0771—8011006,邮箱:scktc@gxt.gxzf.gov.cn。

    (三)支持举办产销对接活动。

    1.支持对象。

    “桂酒飘香”、家具家居、日用消费品、“特色食品八桂行”等产销对接活动。

    2.支持标准。

    (1)参与工信厅组织“桂酒飘香”系列产销对接活动的规模以上酿酒工业企业:对区内规模以上生产企业2023年9—12月月均产值增量环比4—8月月均产值超过500万元的按增量部分2%进行奖补,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参与工信厅组织“特色食品八桂行”、家具家居产销、日用消费品产销等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区内规模以上生产企业2023年9—12月月均产值增量环比4—8月月均产值超过300万元的按增量部分2%进行奖补,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相关行业协会举办产销对接活动:在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组织开展有50家以上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的产销对接活动,每场给予10万元的补助。

    (4)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自行举办产销活动:在第三季度、第四季度企业自行举办10家以上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产销活动(含新产品发布会、订货会等),按牵头企业实际投入的场租费和会场搭建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备注:(1)(2)符合条件企业不可叠加享受“一、支持企业增产增效”支持政策和《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10条政策措施》(桂产业振兴指挥部〔2023〕6号)支持政策。补助比例为上限标准,实际操作将结合财政资金额度等情况安排。

    3.申报材料。

    (1)当月5日前(节假日往后顺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的产销活动计划及方案。

    (2)支持产销对接补助资金申报表;

    (3)企业月度促销产值情况表;

    (4)2023年9—12月,参加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举办活动的企业申报材料包含活动方案、活动进度、销售增量、工业产值增量等;行业协会或企业举办促销活动的申报材料包含活动方案、活动进度等;

    (5)企业按申报的奖补金额提供相对应的合同(协议)、银行转款凭证、发票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6)企业申报承诺书。

    4.责任处室。

    市场开拓处,联系电话:0771—8011006,邮箱:scktc@gxt.gxzf.gov.cn。

    (四)支持水泥产品开拓区外市场。

    1.支持范围。

    经长洲船闸水运和北部湾港海运面向区外市场销售水泥产品(含熟料,下同)的广西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2.奖补标准。

    (1)经长洲船闸水运补贴。包含两部分:

    一是补贴下行过闸费用:对经长洲船闸下行的水泥产品运输过闸费给予全额补贴。

    二是增量运输物流补贴:2023年9—12月任意月份,对企业经长洲船闸下行水泥产品的增量部分(按2023年4—8月月均数作为环比基数)给予5元/吨的物流补贴。其中,没有环比基数的,按其他申报企业运输量环比基数的平均数计算增量。

    每月每家企业最多享受水运补贴100万元。

    (2)经北部湾港海运补贴。

    2023年9—12月,对企业经北部湾港面向区外运输销售的水泥产品的增量部分(按2023年4—8月月均数作为环比基数)给予5元/吨的物流补贴。其中,没有环比基数的,按其他申报企业运输量环比基数的平均数计算增量。

    每月每家企业最多享受海运补贴100万元。

    3.申报材料(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审核工作)。

    (1)同一批次水泥产品全流程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2)长洲船闸或港务公司盖章确认的船舶货物清单;

    (3)运输合同、运输发票以及结算单;

    (4)经长洲船闸下行缴纳过闸费发票凭证;

    (5)企业申报承诺书。

    4.责任处室。

    石化建材处,联系电话:0771—8095271,邮箱:shjcc@gxt.gxzf.gov.cn。

    四、帮助企业降本增效

    (一)阶段性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政策。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可以申报:

    (1)2023年9—12月企业月度产值环比2023年4—8月有效月均值增长5%以上(含5%);

    (2)企业不在广西“两高”项目管理目录规定的工序或产品范围,具备独立电量计量条件。

    2.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月度外购电量较基数电量增量部分给予奖励,产值增长5%(含)—7%每千瓦时奖励0.10元,产值增长7%(含)—9%每千瓦时奖励0.12元,产值增长9%(含)—11%每千瓦时奖励0.14元,产值增长11%(含)—13%每千瓦时奖励0.16元,产值增长13%(含)—15%每千瓦时奖励0.18元,产值增长15%及以上每千瓦时奖励0.20元。对于基数电量为0的企业,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元。每家企业每月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备注:符合条件企业可叠加享受《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10条政策措施》(桂产业振兴指挥部〔2023〕6号)、《关于印发2023年重大节假日期间工业企业稳产增产用电措施的通知》(桂工信运行〔2023〕233号)支持政策。基数电量以2023年4—8月有效月均两部制外购电量(剔除月度电量为0的月份),以月度超出基数电量的两部制外购电量为增量电量。

    3.申报材料

    (1)阶段性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

    (2)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供电、统计等部门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

    4.责任处室。

    经济运行处,联系电话:0771—8095273,邮箱:jjyxc@gxt.gxzf.gov.cn。

    (二)“工业流动资金贷”产品。

    1.支持对象。

    (1)重点支持广西区内有市场、有产能、有订单的工业市场主体,产品实行名单制管理,名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

    (2)自“工业流动资金贷”实施细则印发日起,已获得“桂惠贷”系列产品支持的市场主体,若提前还款超过30天(不含)以上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工业流动资金贷”。其他事项按“桂惠贷”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支持方式。

    (1)贴息比例及金额。

    “工业流动资金贷”贴息比例为3个百分点,名单内企业每户累计申请贴息金额最高可至600万元,贴息资金单独核算,不纳入“桂惠贷”历年累计贴息上限管理。

    (2)贴息资金来源及拨付。

    “工业流动资金贷”单独列账、按月核算,贴息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贴息贷款利率要求。

    “工业流动资金贷”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类型金融机构、同类型企业以及同类型期限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减去3个百分点,利率上限参照“桂惠贷”3个百分点贴息比例产品执行。

    (4)贴息期限及申请要求。

    “工业流动资金贷”贴息期限最长1年,1年以内的贷款按实际使用天数贴息。

    (5)贴息贷款计划额度。

    “工业流动资金贷”和“工业项目贷”贴息贷款额度合计使用,暂定230亿元。

    (6)名单推荐方式。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业流动资金贷”“工业项目贷”企业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桂工信综合〔2023〕604号)要求做好工业流动资金企业名单推荐工作。

    3.责任处室。

    综合处,联系电话:0771—8095231,邮箱:zhc@gxt.gxzf.gov.cn。

    (三)“工业项目贷”产品。

    1.支持对象。

    (1)重点支持广西区内项目建设、设备更新等工业市场主体,产品实行名单制管理,名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

    (2)自“工业项目贷”实施细则印发日起,已获得“桂惠贷”系列产品支持的市场主体,若提前还款超过30天(不含)以上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工业项目贷”。其他事项按“桂惠贷”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支持方式。

    (1)贴息比例及金额。

    “工业项目贷”贴息比例为3个百分点,名单内企业每户累计申请贴息金额最高可至500万元,贴息资金单独核算,不纳入“桂惠贷”历年累计贴息上限管理。

    (2)贴息资金来源。

    “工业项目贷”单独列账、按月核算,贴息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贴息贷款利率要求

    “工业项目贷”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类型金融机构、同类型企业以及同类型期限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减去3个百分点,利率上限参照“桂惠贷”3个百分点贴息比例产品执行。

    (4)贴息期限及申请要求。

    “工业项目贷”贴息期限最长1年,1年以内的贷款按实际使用天数贴息。

    (5)贴息贷款计划额度。

    “工业流动资金贷”和“工业项目贷”贴息贷款额度合计使用,暂定230亿元。

    (6)名单推荐方式。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项目贷”企业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桂工信投融〔2023〕619号)要求做好工业项目贷企业名单推荐工作。

    3.责任处室。

    投融资处,联系电话:0771—8095227,邮箱:trzc@gxt.gxzf.gov.cn。

    五、申报程序

    (一)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收集申报材料。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汇编成册加盖企业公章)。

    (三)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汇总属地企业的申报材料,除工业流动资金贷、工业项目贷外,支持企业增产增效、支持项目加快投资、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帮助企业降本增效的所有申报材料打包统一报送,于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各月15日前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奖补申报材料组织复核,对拟奖补名单予以公示。

    (六)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奖补名单及金额报送给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奖补计划,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收到自治区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六、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总量按21亿元控制,各块资金安排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补助资金以万元为最小单位,不足万元部分不予补助。

    (二)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单位需在广西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不违反国家、自治区、设区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企业和项目单位,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视情况取消其2到5年内工业和信息化资金申报资格。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可以在各月度多次申报,除备注说明外,各项政策均可以同时申报。

    (四)请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企业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对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性进行严格核实,保证申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五)对于企业申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请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及培训内容自行解答,确实解答不了的再由地市工信局向我厅相关责任处室进行咨询。各市汇总的申报材料邮寄给我厅,联系人及电话:潘鸿涛,0771—8095234;邮箱:zhc@gxt.gxzf.gov.cn。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13号工信大厦608室,邮政编码:530022。

    附件:

    1:支持正增长有潜力的企业扩大生产补助资金申报表.xls

    2:支持负增长的企业扭负为正补助资金申报表.xls

    3:支持新建投产企业加快释放产能补助资金申报表.xls

    4:支持企业早投产早上规补助资金申报表补助资金申报表.xls

    5:2023年下半年重点工业项目投资补助申报表.xls

    6:支持汽车行业去库存促生产补助资金申报表.xls

    7:支持企业加大区内配套采购补助资金申报表.xls

    8:支持产销对接补助资金申报表.xls

    9.阶段性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xlsx

    10.企业申报承诺书.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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