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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甘肃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新型储能 电力市场 储能项目 |
内容要点 | 文件根据电网侧储能的运营模式和发挥作用,将其分为独立储能和独立共享储能,准入门槛均为10MW/20MWh及以上。 独立储能是接入电网侧,具备独立计量和AGC功能,并以独立主体身份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向电网提供各类辅助服务的储能设施。可按额定容量参与调峰容量市场、调频辅助服务市场; 独立共享储能是指多个新能源场站为满足配建储能功率和充电时间要求,将新能源内部配建储能,采取集中建设方式(含自建、合建、购买),整体接入电网侧的储能设施。独立共享储能与新能源场站协商一致后,可以独立身份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剩余容量不可参与调峰容量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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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调峰容量市场交易,申报和补偿标准上限暂按 300元/(MW·日)执行,采用“单边竞价,边际出清,分档结算”模式。 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采用日前报价、日内出清模式,各市场主体以 AGC 发电单元为单位,可以在电力运营机构平台申报未来一周每日96 点调频里程报价(价格单位:元/兆瓦),报价上限暂定为 12 元/兆瓦,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是 0.1 元/兆瓦。调频市场 AGC 综合性能指标系数上限暂定为 1.5。 需求响应补偿价格:约定削峰响应价格上下限为 0-1000 元/MW·h;约定填谷响应价格 上下限为 0-500 元/MW·h。应急削峰响应价格上下限为0-1500 元 /MW·h;应急填谷响应价格上下限为0-750 元/MW·h。 |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甘肃能源监管办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甘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等文件要求,不断深化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规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秩序,挖掘常规电源、储能、用户负荷等各方面调节能力,提升甘肃电力系统灵活性和安全稳定水平,逐步推动辅助服务市场费用在发电、用户双侧公平合理分摊,结合甘肃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和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甘肃能源监管办在广泛征求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对《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暂行规则》(甘监能市场〔2021〕7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甘肃能源监管办。
甘肃能源监管办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