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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23-01-17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煤矿安全 煤炭资源 煤矿企业
    内容要点

    综合考虑煤炭资源条件、灾害严重程度和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将全国产煤地区和中央企业分为三类,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占项目总投资的地区(中央企业)平均比例执行以下上限控制标准。

    第一类:河北、江苏、山东、福建地区和中央企业,不超过15%。

    第二类: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地区,不超过 20%。

    第三类: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 25%。

    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5%,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各地区和中央企业要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需要、专项补助标准、企业及地方资金落实情况,合理如实申报投资计划,企业或地方支持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

    上一年度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本部承诺支持但实际落实不到位的,本年度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关键数字

    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5%,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改能源规〔202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带动作用,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对《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规〔2020〕2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应急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2023年1月17日

    附件: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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