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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苏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17-05-1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 发电项目 |
内容要点 | 严格落实发电企业持证经营要求。 做好未取证机组整改工作。 做好超期服役机组整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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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17-05-10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省电力公司,各发电集团江苏分(子)公司,国信集团,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以下简称351号文)要求,我办会同省发改委(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对我省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网发电机组以及超期服役机组进行了梳理排查,并对有关未取证企业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发电企业持证经营要求
(一)各发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为并网发电机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根据351号文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未取得许可证的存量发电机组不得发电上网。因超期服役、列入关停计划等原因被注销电力业务许可的机组不得发电上网,并按有关要求进行淘汰关停。
(二)不得发电上网是指未取得许可证机组所发电量不得上网交易,自备电厂机组仅可自发自用。各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加强对并网机组的梳理排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对违规运行、违规调度、违规交易等行为我办将依规严肃处理。
二、做好未取证机组整改工作
(一)发电项目因未核准、越权核准(审批)等原因未取得许可证的存量发电项目,有关企业应积极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沟通,尽快补办核准手续。
(二)已纳入我省电量平衡的存量发电项目,应取得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并满足其他许可条件后予以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对于未完成环保验收的存量发电项目,所属企业应尽快完成环保设施建设,积极申请验收。6月30日前无法完成验收的,应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符合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并满足其他许可条件后予以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做好超期服役机组整改工作
(一)对于需要延续运行的超期服役机组,企业应提供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单位)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的证明材料,机组延寿改造、安全评估工作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确认。我办将依据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或核准文件办理许可手续。
(二)各电力企业要认真梳理排查所辖机组运行情况,在机组寿命期届满时应向我办提出延续运行申请或办理退役变更。对未提出延续运行申请,也未办理退役变更的,视为该机组不需要延续运行。我办将按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
(三)对于列入关停计划未实施关停,且未取得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说明性文件的,我办将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