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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苏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19-10-01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电力 |
内容要点 | 制定了《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启停交易补充规则》,现印发你们,请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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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01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省电力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配套文件精神,落实《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国能发监管〔2017〕6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8〕11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启停交易补充规则》,现印发你们,请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自2019年1月启动试运行以来情况良好,决定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运行。
二、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促进调峰资源优化配置,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深度调峰市场40%以下负荷段最高限价调高至1000元/兆瓦时;参与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分摊但不提供调峰和调频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调整为按平均运行容量2倍分摊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三、江苏电力辅助服务启停调峰市场拟于2019年10月启动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燃气机组最高限价为600元/兆瓦,燃煤机组最高限价为3000元/兆瓦。为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请省电力公司积极配合做好市场组织、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及培训工作,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市场成员注册及相关服务工作,各市场主体做好市场运行准备工作,切实防范市场风险,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