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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吉林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4-07-29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吉林省分时电价 峰谷电价 电价政策
    内容要点

    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降低用电成本。其中高峰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分别上下浮动55%;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关键数字

    午间12:30-13:30为低谷时段,此外11:30-12:30、13:30-15:30共3个小时为平段。高峰时段分别为上午2.5小时、下午5.5小时。尖峰电价执行时机为1月、7-8月、11-12月16:00-19:00共3个小时。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吉林省发改委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类市场主体: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发展,根据当前我省用电负荷特性等情况,优化调整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9:00-11:30、15:30-21:00(共8小时),其中:尖峰时段1月、7-8月、11-12月16:00-19:00(共3小时)

    平时段6:00-9:00、11:30-12:30、13:30-15:30、21:00-23:00(共8小时)

    低谷时段23:00-6:00、12:30-13:30(共8小时)

    二、电价浮动比例

    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5%;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运行费用不参与浮动。

    三、其他事项

    (一)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降低用电成本。

    (二)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情况,结合新能源发展、政策执行效果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政策。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加快用电计量装置和信息化系统的改造升级。

    (三)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1〕8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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