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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江苏能源监管办 发布日期 2021-12-28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新能源 并网调度协议 电化学储能电站 购售电合同
    内容要点

    明确《并网协议》适用于燃煤、燃气、水电等常规电源,核电、地热电站等可参照使用。将原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合并修订形成《新能源并网协议》,光热电站可参照使用。专门针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特性,形成《储能并网协议》,可供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微电网等与电网双向互动的并网主体参照使用。将原购售电合同、风力发电场和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合并修订形成《购售电合同》,适用的电源类型进一步丰富,涵盖火电(含燃气、燃油)、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多种电源。

    关键数字

    国家能源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建立规范统一的技术标准,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03-0512)、《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6)、《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8)、《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511)、《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5)、《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以下简称原六份示范性文本)进行了合并和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储能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认真推广使用。在我国境内开展并网、购售电业务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协议或合同,原六份示范性文本不再适用。

      二、协议或合同双方应将所签示范文本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三、使用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

    国家能源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政策解读:

      《国家能源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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