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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4-12-16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新能源汽车 充电桩 充电基础设施 |
内容要点 | 鼓励减免充电服务费。出台电动公交车等充(换)电服务费标准,鼓励经营性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减免充电服务费,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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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鼓励集中购买和使用。对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对住宅小区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给予提供便利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 |
发布日期:2014-12-16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政秘〔2014〕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打造国家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支持政策
1.加大地方配套支持。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纯电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电动乘用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国家补助标准的20%给予地方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2.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对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在地方配套1:1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10000元/辆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产局等)
3.鼓励集中购买和使用。对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对住宅小区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给予提供便利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科技局)
4.鼓励以黄标车换购电动车。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汽车更新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5.提供便利化交通管理服务。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发放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标识。免收新能源汽车125元/辆牌照费。新能源汽车在市区道路停车免收临时停车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6.拓展电动物流车通行范围。对1.5吨以下电动物流车辆发放全市范围通行证,允许在一环以内和高架道路、立交桥上行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
7.支持中短途客运应用新能源汽车。电动公交、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辆纳入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发放范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二、引导商业模式及应用创新
8.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力度。全市新增或更新的公务、公交、环卫、城市物流车辆以及新增的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并逐年扩大应用规模,其中外地品牌数量不低于30%,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年度计划中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公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9.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推广应用与服务。筹建新能源汽车推广服务公司,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实时监控、道路救援和汽车租赁等服务。社会投资建设并采取公开招标、验收合格的公共充电设施,市财政按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0.鼓励推广应用模式创新。支持整车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等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个人按揭购买等金融业务,探索区域公交电动化、电动社区等推广模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1.鼓励电池梯次利用。对电池企业开展车用电池回收处理和梯次利用的,市财政按照电动乘用车200元/辆、电动客车2000元/辆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2.支持研发及应用创新。加大新型电池、充电设备、移动充电车应用开发力度,重点探索光伏发电、电池储能与汽车充电结合的应用技术创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3.强化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强化安全意识和技术支撑能力,健全完善安全运行保障机制。整合企业监控中心,提升市级监控中心功能,加强互联互通,实现运营车辆和充电设施全程监控。(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科技局)
14.多渠道筹集新能源汽车发展资金。建立长期稳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滚动使用,扩大规模,重点投资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三、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15.加强规划引导。制定《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14-2020年)》,并将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科技局)
16.加大建设管理力度。将电动公交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大建设项目。依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对新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类项目充电桩配套建设工作进行跟踪与验收。(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
17.加强公共充电设施管理。将公共充电设施及附属车位纳入城市公用设施进行归口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管局)
18.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指定专人配合并提供相关图纸,不得借机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19.加强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制订充电设施工程建设验收标准,细化充电设施国家标准。(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20.鼓励减免充电服务费。出台电动公交车等充(换)电服务费标准,鼓励经营性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减免充电服务费,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21.建立市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市长任总召集人,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功能,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作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2.加强应用考核。将实际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数量纳入全市年度自主创新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3.加大宣传力度。定期举办新能源汽车展会等活动,营造绿色出行、崇尚环保的氛围。(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24.本意见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15年12月31日。
25.本意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