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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福建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05-11-27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网企业 发电企业 电力设施市场 |
内容要点 |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6号)以及国家电监会有关规定,制定关于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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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11-27 来源:福建能源监管办
(第8号)
为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6号)以及国家电监会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07年1月1日起,凡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许可证规定的作业范围内开展有关业务。
2.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电网、发电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交无证企业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业的企业承担。
3.国家电监会将适时对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进行检查,对无证以及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电网、发电企业的责任。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