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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福建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08-04-21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发电企业 电网企业 国家电监会 |
内容要点 | 国家电监会办公厅、价格与财务监管部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要求建立厂网电费结算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并即将制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以加强厂网电费结算监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和电力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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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1 来源:福建能源监管办
(闽电监价财〔2008〕32号)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直调发电企业:
为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国家电监会办公厅、价格与财务监管部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要求建立厂网电费结算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并即将制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以加强厂网电费结算监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和电力市场秩序。现将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办价财〔2008〕8号)和国家电监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电力有限公司、各中央电力企业,在报送公司总部的同时另行报送我办。
二、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汇总所属省直调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情况后,由公司总部统一报送我办。
三、请各电力企业明确该项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并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上个季度的电费结算情况及统计表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各一份报送我办价格财务处,其中书面形式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四、2007年度、2008年一季度厂网电费结算情况请各单位于报送我办。
五、报表电子版可在我办门户网站“重要文件”栏目下载(http://fzb.serc.gov.cn/)。
联系人:福州电监办价格财务处 傅建钢
联系电话:0591-87028923
地 址:福州市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19层
邮 编:350003
电子邮箱: fzb_jcc@serc.gov.cn
传 真:0591-87028915
附件:1、《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
附件2、"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