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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 发布日期 | 2022-05-09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场站 |
内容要点 | <p>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到2025年,全区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其中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80%,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非特殊用途,原则上应配备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出租、物流、环卫等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50%,尤其“乌-昌-石”’“奎-独-乌”大气联防联控区域在基础上再提升5%;私人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5%。到2035年,全区新能源汽车销售量占汽车新车销售总量比例达50%以上,其中公共机构和公共服务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私人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40%;氢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p> | ||
关键数字 | <p>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2022年起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到2025年,全地区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充电接口与新能源用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城市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建成投运不少于7个城市(城际)公共充换电站,开展加氢站示范建设。</p> |
发布日期:2022-05-09 来源: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政策解读主体:
塔城地区工信局
政策解读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张国栋(塔城地区工信局局长)
日常解读人:李卓(地区工信局规划投资科科长)
联系电话:0901-6229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