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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福建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09-04-13 |
文件类型 | 监管文件 | 标签 | 电网企业 电工进网 电力监管 |
内容要点 | 检查内容包括电网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按以下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无证或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业、非法转让许可证或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活动,进行整改,并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第6号令)的规定,给予停止施工作业、警告、罚款等处理。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单位未建立健全许可证使用制度或违规发包业务,设定限制市场竞争的规定或在具体业务发包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情形的,有主体工程分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责令其立即或限期改正,并对违规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员公开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级单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用人单位安排无证人员或未按要求注册的持证人员进网作业的,以及进网作业电工无证从业、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业、非法转让许可证、未依法办理许可证注册的、一证多用的,责令相关单位、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违规活动,并按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4、相关单位、人员在检查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拒不配合开展工作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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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13 来源:福建能源监管办
闽电监资管〔2009〕51号
各电网企业,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发挥许可证在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市场无歧视开放、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行为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开展2009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办资质〔2009〕16号)要求,经研究,我办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资质管理处与价格财务(稽查)处协同配合的检查工作小组,决定自4月20日~9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电网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1、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是否落实许可制度,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2、是否在经营场所将我省已取得许可证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予以公示;
3、是否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工程交由无证或超越许可等级范围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承担;
4、有无设置以入网安全审查为由的变相“二次许可”及限制市场竞争的规定或条件;
5、用户业扩工程(承装、承修、承试)是否由用户自行选择,交由有资质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施工;
6、是否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要求,在用户申请报装接电时,明确要求配置相应人数的进网作业电工,是否严格执行《福建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1、是否持证或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允许其他施工队伍(或班组)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行为;
2、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或资产、专业人员、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3、是否遵守国家电监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相关监管制度;
4、中标工程或承接的工程是否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或违法分包,主体工程是否分包;是否分包给无证或超越许可等级范围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承担;
5、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中,是否限制公平竞争,设置限制市场竞争的规定或条件;
6、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按规定注册;
7、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或未按要求注册、过期的持证人,是否进网作业;
8、进网作业电工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二、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共分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从2009年4月20日到5月20日。
组织我省相关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检,并上报自检情况,包括输配网工程和用户工程。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从2009年6月1日到7月20日。
根据自查情况,抽取部分电网企业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情况。
对福州、厦门、泉州和漳州的重要电力用户进行现场抽查,检查进网作业电工持证情况。
第三阶段,整改处理,从2009年7月21日至9月10日。
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按以下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无证或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业、非法转让许可证或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活动,进行整改,并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第6号令)的规定,给予停止施工作业、警告、罚款等处理。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单位未建立健全许可证使用制度或违规发包业务,设定限制市场竞争的规定或在具体业务发包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情形的,有主体工程分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责令其立即或限期改正,并对违规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员公开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级单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用人单位安排无证人员或未按要求注册的持证人员进网作业的,以及进网作业电工无证从业、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业、非法转让许可证、未依法办理许可证注册的、一证多用的,责令相关单位、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违规活动,并按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4、相关单位、人员在检查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拒不配合开展工作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做好自查工作,并对自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将自查表(含附件1、附件2)盖章后于2009年5月20日前送至或邮寄至福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电业局、各县电力公司填写附件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填写附件2),逾期未提交自查表的单位,我办将予以通报并进行重点检查。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人:施文庆、吴晖
电 话:0591-87028909 8702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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