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福建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07-11-01 |
文件类型 | 行政许可 | 标签 | 发电市场 发电企业 电力业务许可 |
内容要点 | 总装机容量25MW及以上的发电企业必须在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总装机容量6MW及以上的发电企业必须在前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总装机容量1MW及以上的发电企业必须在2008年6月31日前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
||
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07-11-01 来源:福建能源监管办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作部署,我办已完成全部省调,部分地、县调总装机容量1MW及以上发电企业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颁发工作。为严格发电市场准入监管,做好福建省许可证颁发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关于加快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电监会〔2006〕26号)要求,我办决定对许可证颁发工作进行分类收口管理,凡属以下范围内未取得许可证的发电企业应积极主动与我办取得联系,并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许可证申领工作。逾期未办理的,我办将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停机措施,并追究该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总装机容量25MW及以上的发电企业必须在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2、总装机容量6MW及以上的发电企业必须在前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3、总装机容量1MW及以上的发电企业必须在2008年6月31日前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请各设区市电业局、县供电有限公司务必协助做好通知联系工作,将本通知复印寄发至所调度和供区内相关发电企业。同时,将汇总后的相关发电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发到福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邮箱。
资质管理中心电子信箱:fzb-zzzx@serc.gov.cn
传真:0591-87028918
福州电监办网址:http://fzb.serc.gov.cn(211.148.255.239)
附件:发电企业情况表.doc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