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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福建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08-05-13 |
文件类型 | 监管文件 | 标签 | 电力设施 供电企业 电力设施企业 |
内容要点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必须持证经营,应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从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输、供电企业、用户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等工程管理环节应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不得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无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施工企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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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5-13 来源:福建能源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