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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7-30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钢铁行业 煤炭行业 过剩产能
    内容要点

    2016-2020年,全省压减生铁产能384万吨、粗钢产能506万吨;分流安置职工约2.9万人,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到  2020年,钢铁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盈利能力显著提高,年人均产钢量力争达到1000吨,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  完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关键数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7-30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皖政〔2016〕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扎实推  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16〕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脱困发展、提质增  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  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  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科技、产业、企  业、产品、市场创新,深入实施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按照市场倒逼、企业主体、政府支持、依法处置的原则,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加快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引导消费结构升级。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保障企业自主决策权。

    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行为。发挥政府和企业主动作用,积极有序化解过剩产能,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把省属钢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作为重点,率先取得突破。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三)工作目标。

    2016-2020年,全省压减生铁产能384万吨、粗钢产能506万吨;分流安置职工约2.9万人,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到  2020年,钢铁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盈利能力显著提高,年人均产钢量力争达到1000吨,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  完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加强钢铁行业项目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钢铁产能项目。积极引导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所有新  备案钢铁项目必须落实产能置换  指标,并向社会公告。对新增钢铁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安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追究 责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化解过剩产能。

    1.依法依规退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已不具备生存发展条件的企业,不得给予输血保护。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

    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  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退出。

    技术方面: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规定,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  范条件》的铸造用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机械铸造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  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

    2. 引导主动退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调整发展战略,尽快退出已停产的产能。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  组,退出部分过剩  产能。对实施减量化重组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优化程序,简化办理。对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钢厂,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  迁价值和条件的,支持其实施减量搬迁。鼓励企业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转移部分产能,实现互利共赢。

    3.拆除相应设备。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合肥海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有关市政府)

    (三)深化企业改革。马钢集团要围绕增强活力深化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激励约束相统一的薪酬分配和用工用人市场化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  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围绕优化  布局深化改革,优化国有资本投向,着力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努力提高国有资本质量和效率;围绕提质增效深化改革,大力瘦身健体、降本增效,加快解  决历史遗留问题;围绕防止流失深化改革,强化内部管控、外部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围绕加强党建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从严  落实管党治党责任。通过深化改革,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综合竞 争力。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市政府)

    (四)推动转型升级。各  地要把化解过剩产能与实施区域发展规划、产业规划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支持优势钢铁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加强  与下游用钢企业合作,研发高端品种和特专产品定制;树立质量标杆,升级产品标准,加强品牌建设,全面提升主要钢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性能一致性,形成一批  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优化钢材消费结构,推广应用节能、节材、轻量化高品质钢材和钢结构建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有关市政府)

    (五)严格执法监管。大力度、高频率地开展执法检查。加强环保执法,全面排查钢铁行业环保情况,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的钢铁企业。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  查力度,全面调查钢铁行业能源  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钢铁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  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公  众监督。对典型案例严肃处理、联合惩戒、公开曝光,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市政府)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资金支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原则上中央和省共同承担50%,市(县)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50%,企业承担费用兜底责  任。根据任务困难程度、完成进度、职工安置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奖补资金,充分发挥奖补资金在化解过剩产能中的支持和激励作用。人员安置费用要设立共管账  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市政府)

    (二)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依法依规,科学编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细化政策措施,通过鼓励企  业挖潜消化一批、落实岗位补贴稳定一批、实施内部退养分流一批、组织岗位对接就业一批、落实扶持政策创业一批、提供援助服务托底一批,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  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  法权益。职工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具体政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化解  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2号)执行。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有关市政府)

    (三)加大金融支持。

    1.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钢铁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钢铁企业并购重组。

    2.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以及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3.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

    4.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有关市政府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有关市政府)

    (四)盘活用好土地资源。产  能过剩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由企业自行  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兼并重  组、转产转型企业的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  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有关市政府)

    (五)加快“三供一业”移交。加快推进省属钢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完成“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移交。2016年启动实施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促进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钢铁主业。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有关市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  立安徽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经济  和信息化委。省属钢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地方钢铁企业由所在市(县)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钢  铁企业是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转型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去产能企业要切实肩负化解过剩产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处置资产债务、实现转型发展和维护社会稳  定等责任。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加强综合协调,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督促任务落实。

    (三)实施精准帮扶。坚持“一企一策”,精准帮扶,促进政策落地见效。强化要素保障,对确需支持的,实施合理的、差别化的激励政策,帮助企业脱困发  展。积极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加强重点企业与相关行业、重点项目产销对接,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指导和支持企业谋划一批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增强企业发  展后劲。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化解过剩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市和省有关部门,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月调度,并开展专项  督查。建立化解过剩产能社会公示和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将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列入相关考核项目。自2017年起,每年3月底前,对化解过剩产能上年度目  标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

    (五)营造良好环境。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宣传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强化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环  境。加强分析研判,充分预估可能引发的问题和风险,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注重点企业职工思想动态,依法妥善处理职工诉求,确保社会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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