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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福建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10-09-26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供电企业 电力用户 电力设施企业 |
内容要点 | 对《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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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下达继电保护定值。用户对供电企业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可自收到中间检查或竣工检验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电监办提出复验申请。收到供电企业对受电工程施工图纸审核终审意见后,用户应即向供电企业提出接电需求,或接电前3个月提出接电需求。 |
发布日期:2010-09-26 来源:福建能源监管办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依法保护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办组织起草了《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反馈我办。
联系人:杨 懿 0591-87028927,13675036259
0591-87028915(传真)
E-mail:fzb_gdc@serc.gov.cn
附:《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建电监办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