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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1999-12-3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矿安全 煤炭工业局 煤炭企业 |
内容要点 | 将原煤炭部直属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以及安徽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为煤矿安全监察局(详见附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现由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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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2-30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办发〔199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拟定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煤炭工业局
(1999年12月21日)
为适应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精神,从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这项改革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
二、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调整与机构设置
(一)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国家煤炭工业局的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的牌子。
(二)将原煤炭部直属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以及安徽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为煤矿安全监察局(详见附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现由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正厅级机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般设4—6个处(室)。
(三)煤炭行业管理任务比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在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局”的牌子,履行煤炭行业管理职能。这些地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局,既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又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工作机构,其煤矿安全监察业务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为主,煤炭行业管理业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为主。具体事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商定。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安全监察办事处为处级机构,名称统一为“××(地名)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具体的设置方案,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另行下达。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安全监察办事处的设立、变更,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商有关地方政府提出意见,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拟定煤炭工业安全标准,提出保障煤矿安全的规划和目标。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3.组织调查和处理煤矿重大、特大事故,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科研工作,组织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5.拟定开办煤矿的安全标准,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企业的查处工作。
6.组织、指导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7.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组织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10.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1.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2.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上级授权,组织查处煤矿伤亡事故。
3.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5.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企业。
6.承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
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
(一)国家煤炭工业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后,其机关行政编制不变。
(二)按照精干机关、充实一线的原则,以划定区域煤矿的产量及煤矿职工人数作为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般核定编制40名左右,业务量较大的可核定60名左右;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编制一般为20名左右,业务量较大的可核定25名左右。按此标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拟设68个)共核定行政编制2800名,属中央垂直管理,不计入地方行政编制总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安全监察办事处行政编制的具体数额,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另行下达。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2副,加挂“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可相应增加1名领导职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1副。
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安全监察办事处的人员,除主要从原煤炭工业管理部门选调外,要选调劳动部门原从事煤矿安全监察的人员。有关考试录用及建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等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商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五、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改革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是深化我国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体制、机构、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调整,影响面较大。因此,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注意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这项改革的组织实施,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要以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把人员分流与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结合起来,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秉公执法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各地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原则上与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
附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序列
(共19个局)
1.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3.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4.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5.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6.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7.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8.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9.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10.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11.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12.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1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1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15.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16.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17.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18.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19.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