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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兴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08-02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建筑垃圾 垃圾处理 工业固废 |
内容要点 | 贵州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兴仁市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1日。 方案显示,推进源头减量。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要开展土方平衡论证,确定渣土外运控制指标,减少建筑垃圾排放量。市政房建、能源、交通、水务、城市更新等工程,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及排放控制措施,按照规划总图控制指标确定项目渣土外运量,并报属地环卫管理部门。按照就地消纳、就近调配的原则进行堆填消纳利用,将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消纳减量纳入文明工地内容。 做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属性,做好施工现场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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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力争到2025年,兴仁市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50%以上;到2027年,基本建成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到2030年,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 |
发布日期:2024-08-02 来源: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进一步改善和维护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十四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全市实际,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兴仁市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从即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地 址:贵州省兴仁市陆官街道办事处园区大道旁
联系人:荀发刚
电 话:0859-6214079
邮 箱:xrzfjtq@163.com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兴仁市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docx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日
关于公开征求《兴仁市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进一步改善和维护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十四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全市实际,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兴仁市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从即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地 址:贵州省兴仁市陆官街道办事处园区大道旁
联系人:荀发刚
电 话:0859-6214079
邮 箱:xrzfjtq@163.com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8月2日
兴仁市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贵州省“十四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黔西南州“十四五”住房城乡建设专题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全过程管理制度,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能力提升,推进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利用和分类收集贮存,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及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推进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拓展综合利用渠道,力争到2025年,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50%以上;到2027年,基本建成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到2030年,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
1.编制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快编制完善兴仁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做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建筑垃圾基本状况,合理确定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及目标,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管理体系,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与资源化利用场所的用地需求,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提升和市场培育,确定近远期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兴仁分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2.压实源头管理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房建工程、物业小区、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能源、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各街道负责本辖区非物业管理区域、经营区域、公共场所等零星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压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3.推进源头减量。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要开展土方平衡论证,确定渣土外运控制指标,减少建筑垃圾排放量。市政房建、能源、交通、水务、城市更新等工程,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及排放控制措施,按照规划总图控制指标确定项目渣土外运量,并报属地环卫管理部门。按照就地消纳、就近调配的原则进行堆填消纳利用,将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消纳减量纳入文明工地内容。鼓励集中拆除工程引入移动式处理设备,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建筑垃圾外运量。实施新型建造方式,推进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示范、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提高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4.推行分类处理制度。各职能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对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施分类贮存、处理,因地制宜明确相应处理路径。做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属性,做好施工现场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工程渣土、泥浆主要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地、道路建设、矿山修复或烧结制品等;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宜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类收集贮存,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居民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等零星装饰装修垃圾,由属地街道、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合理设置临时堆放区域并做好围挡、遮盖等管理工作;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的企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无法利用的,应当进入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二)严格备案核准
5.严格处理备案。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履行备案职责,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区域和零星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的管理。各街道应加强辖区零星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的日常巡查监督,做好台账管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
6.严格处置核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时向社会公示处置核准信息,核准信息同步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运输管理
7.运输核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及时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核准的运输企业信息同步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车重在4.5吨以上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已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可直接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应先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再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街道、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清运临时堆放区域的建筑垃圾须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处置运输核准。(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8.车辆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等相应成分类别分类装载出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厢采用密闭方式,车厢底部采取防渗措施,运输车辆保持外观整洁、标志齐全,安装有定位设备终端,监控信号接入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不得沿途遗撒、泄漏,驶离场地时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排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具有工程项目监督指导职责的部门)
9.运输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与经核准运输的企业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或个人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至未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处置场所。运输时间和路线的确定,应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并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四)利用处置管理
10.推进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提出建筑垃圾和利用处置场设施建设用地措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符合临时用地申请条件的,采用临时用地予以保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要符合《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兴仁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11.开展存量治理。各街道及市直有关责任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内存量建筑垃圾进行摸底调查,并按底数清、数据准和全覆盖、无遗漏的要求,建立台账清单。根据摸排情况,按照“一处一台账一措施”的原则,综合考虑存量建筑垃圾的体量、位置及周围环境等各种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计划,明确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措施、资金来源和完成时等,全面推进、妥善治理存量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12.资源化利用。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精简项目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有关行业或部门重点培育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保安全达标、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形成与当地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加强绿色建材产品研发和推广运用,市工科局要着力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广利用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力争到2025年,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50%以上;到2027年,基本建成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到2030年,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兴仁分局、市工科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五)强化监管执法
13.加强信息化监管。依托城市运管服平台,逐步建立全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及时公布建筑垃圾产生位置、种类、数量、运输、处置、再生产品等信息,将源头排放、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厂、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平台监管,实现建筑垃圾治理调度、信息公开、监管执法智慧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14.严格执法查处。各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务等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加强对源头减量、车辆运输、利用处置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无证运输、随意倾倒、私自排放、违法改装、非法消纳等行为,确保建筑垃圾安全规范处置。(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兴仁分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把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和专职人员,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措施,确保任务落地落实。
(二)强化要素保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在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土地、环评等方面大力支持,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更新,支持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将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加以落实。支持在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的前提下,选用建设用地等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最大限度保障临时贮存设施用地。
(三)强化督查保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兴仁分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属地或行业主管部门整改。对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措施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保障。市直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普及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资源化利用常识,推广建筑垃圾治理有关典型经验做法,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曝光,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形成全社会齐抓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1.建筑垃圾: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2.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经就地利用、分散或集中处理转化为资源化利用产品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比值,包括施工工地现场就地生产再生产品及经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处理生产再生产品。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拆除垃圾)产生量×100%
5.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的利用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的百分比,包括工程渣土的堆山造景、场地找平、路基回填利用。
计算公式: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量+回填利用量+回收利用量+资源化利用量)÷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
6.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7.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符合相关规划,具有与拟接收建筑垃圾相符的工艺、装备及设施,具备健全的生产、安全、卫生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取得相应许可的固定场所。
8.存量建筑垃圾:指辖区内未规范处置、无序堆放的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