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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福建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13-01-17 |
文件类型 | 监管文件 | 标签 | 电力设施企业 电力建设 电力市场 |
内容要点 | 要求严格执行年度自查制度,2013年1月1日之后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电监办备案;2013年1月1日之前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尚未向福建电监办备案的单位,应在本年度自查中就其分公司情况一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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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1-17 来源:福建能源监管办
闽电监资质〔2013〕11号
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准入监管,严格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许可管理,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按照国家电监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就做好年度自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年度自查制度,按照年度自查填写操作说明,认真如实填报自查内容,务必于每年4月30日之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自查报告,逾期将不予受理。
2.2013年1月1日之后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办备案;2013年1月1日之前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尚未向我办备案的单位,应在本年度自查中就其分公司情况一并备案。
3.我办将按照常态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年度自查与专项检查相衔接、定点核查与综合检查相配合的原则,协同电力承装修试专委会,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许可证制度、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4.对逾期未提交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未通过或分公司未备案的单位,我办将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办法》中相应条款予以通报和处罚。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