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淮北市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9-07-29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气价 天然气壁挂炉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 |
内容要点 | 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完善价格机制,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政策协同,在建立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的同时,对低收入群体等给予适当补贴。 一是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 二是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 三是各地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 四是对低收入群体等给予适当补贴。 |
||
关键数字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自2018年6月10日起,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轨, 2018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调0.35元/立方米,2019年6月10日继续上调0.045元/立方米,即上游供气价格累计上调了0.395元/立方米。方案实施一年后,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淮北市发改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自2018年6月10日起,本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做了调整,2019年6月10日起,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再次调整,为合理疏导两次门站价格调整的影响,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印发了《关于理顺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淮发改价格〔2019〕292 号)文件,自2019年8月1日起,对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做相应调整。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一、国家为什么要理顺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
全国天然气价格改革分步推进,近年来主要侧重于非居民用气,居民用气价格改革相对滞后,由中石油、中石化通过陆上管道供应的25个通气省份(西藏尚未通管道气)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自2010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价格没有理顺,价格水平低于非居民用气。随着国内外市场形势变化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改革深化,居民气价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是价格倒挂,不能反映成本。之前居民用气平均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4元左右,不仅低于进口气供应成本,也低于国产气供应成本。2006年我国成为天然气净进口国以来,对外依存度快速攀升,2017年已经接近40%,居民气价倒挂,既不利于保障居民用气供应,也不利于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价格缺乏弹性,不能反映供求变化。现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实行上限价格管理,价格机制缺乏弹性,不能灵敏反应市场供求变化,特别是冬夏季节性差异,价格信号失真,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节约使用。三是执行争议不断,加大监管难度。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低于非居民,容易导致供需双方“钻空子”,实践中居民用气数量成为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燃气公司争论焦点,影响市场运行效率,也不利于政府监管。
【起草过程】2017、2018年采暖季国内天然气供应紧张,凸显了居民气价偏低的矛盾,各方面普遍认为理顺居民气价势在必行。
【工作目标】国家决定抓住当前国内价格总水平相对平稳的有利时机,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
【主要内容】二、国家理顺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主要政策内容
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完善价格机制,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政策协同,在建立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的同时,对低收入群体等给予适当补贴。
一是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自2019年6月10日起允许上浮。调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剩余价差一年后(2019年)适时理顺。门站价格理顺后,门站环节不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同时,鉴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1%降低至9%,统一按9%税率安排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
二是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供需双方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引导用户旺季少用气、淡季多用气,促进削峰填谷。同时,鼓励企业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现真实市场价格。
三是各地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各地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四是对低收入群体等给予适当补贴。居民用气价格理顺后,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工作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创新举措】三、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维护市场稳定?
国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天然气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一是千方百计保障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将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二是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门站价格允许浮动后,供气企业要与用气企业充分沟通,协商具体价格水平;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前,供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三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地将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
【下步工作考虑】四、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要求,调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皖价服〔2018〕77号)规定:1、疏导当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应按政府定价的程序规定,依法报经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审核确定。2、已经建立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机制、且联动机制经过听证的,可按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整价格。
2015年,我市经价格听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建立了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联动机制规定:当国家和省调整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时,我市居民生活用气到户销售价格与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作同步同向联动调整。第一档到户销售价格实施上下游价格联动,第二档、第三档到户销售价格按照比价关系作相应调整。
此次居民门站价格调整幅度较大,已超出燃气企业承受能力,因此根据国家和省里文件规定,参照省内其它地市的做法,经第26次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五、上游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自2018年6月10日起,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轨, 2018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调0.35元/立方米,2019年6月10日继续上调0.045元/立方米,即上游供气价格累计上调了0.395元/立方米。方案实施一年后,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六、我市调整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具体内容
第一档上调幅度为每立方米0.29元,在省内11个西气东输的城市中,调整幅度最低的。调整后,居民用气价格具体为:第一档为每立方米2.95元,第二档为每立方米3.25元,第三档为每立方米4.13元。
七、居民各档气量结构是如何调整的?
参照其它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第一档年用气量不变(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下),扩大二档年用气量,即第二档由原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至660立方米(含)的部分调整为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至1200立方米(含)的部分;第三档由原年用气量66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调整为120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
八、此次价格调整对居民生活影响
按照目前本市普通居民用户一般生活用气平均每户每月15立方米的用气量测算,此次价格调整后,每户每月平均大约要多支付4.35元。
按照大部分天然气壁挂炉用户年用量1600立方米计算,此次价格调整,天然气壁挂炉用户每月平均大约多支付9.2元,年增加支出110.6元。
九、对低收入群体和多人口家庭有哪些优惠措施?
为减轻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对低收入家庭影响,我市上调了对低保家庭免费用气额度,免费用气基数由原每户每月3立方米调整为每户每月5立方米。
多人口家庭(五口人及以上),每年可持户口本到燃气公司申报,经核实确认后,在第一档用气量基数上每年增加100立方米。
十、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是如何执行的?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3.1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