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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福建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16-02-29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备用发电机 供电企业 供配电设施 |
内容要点 |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供电企业申请项目正式用电时,同时委托启动该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程序。开发建设单位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建设资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因不能按时供电造成开发建设单位损失的,须由供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既有住宅小区地下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迁移改造竣工后,移交给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也可以实行先移交、后改造,即:先移交给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后由供电企业组织迁移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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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2-29 来源:福建能源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