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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3-11-07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天然气销售价格 集中供暖用气价格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 |
内容要点 | 为进一步深化能源商品价格改革,推动燃气市场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市燃气供应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文件规定,结合燃气企业与中石油、省燃气公司签订的2023-2024年度燃气购销合同气量结构和价格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联动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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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执行时间:非居民用燃气、社会车辆(含出租车)加气终端销售价格自2023年11月10日起执行。 |
发布日期:2023-11-07 来源: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发改价格〔2023〕613号
西宁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各CNG加气站:
为进一步深化能源商品价格改革,推动燃气市场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市燃气供应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文件规定,结合燃气企业与中石油、省燃气公司签订的2023-2024年度燃气购销合同气量结构和价格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联动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终端销售价格
分类用户终端销售价格=分类用户气源采购价格+分类用户配气价格。
(一)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1.非居民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为2.69元/立方米;
2.社会车辆(含出租车)用气销售价格为3.96元/立方米。
(二)居民集中供暖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集中供暖用气销售价格不做调整,按1.59元/立方米执行。
二、相关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相关部门和企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保证燃气价格联动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政策监督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对燃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执行、擅自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执行时间
非居民用燃气、社会车辆(含出租车)加气终端销售价格自2023年11月10日起执行。
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