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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黑龙江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7-09-20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售电公司 售电侧改革 电力交易 |
内容要点 | 售电公司准入需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履行“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的程序。“一注册”,售电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后,可到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进行市场注册。“一承诺”,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符合准入条件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交易等内容。“一公示”,省电力交易中心接受注册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天。只有经公示无异议后才能成为自主交易市场主体。 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采取包括“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六种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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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20 来源:黑龙江发改委
黑发改规〔2017〕8号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
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物价监管部门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售电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含1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含2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及其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东北能源监管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七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八条 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按照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提供售电公司注册服务。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省外注册的售电公司来我省开展业务,无须重复注册,直接进入公示程序。
第九条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交易信息。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接受注册后,对于售电公司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否则视同接受注册。接受注册后,省电力交易中心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hljdpc.gov.cn)和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https://pmos.hl.sgcc.com.cn)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天。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
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履行承诺、公示及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注册过程中,如对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服务的规范性提出异议,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售电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成熟时,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合同范本由国家能源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每年公布一次公司年报。
(九)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七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省电力公司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五章 退出方式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售电公司提供服务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一条 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但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如确需退出,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二十四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东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龙江),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和省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东北能源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物价监管局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二十八条 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