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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9-09-12 |
文件类型 | 行政许可 | 标签 | 电力设施 电力许可证 电力安全 |
内容要点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一)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或者以授权委托书、共建共享协议等类似方式,允许与本单位未建立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对外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二)实际中标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相关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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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12 来源: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