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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肇东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文件类型 | 标签 | 燃煤供热 大气污染 集中供热 | |
内容要点 |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市政府决定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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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非居民用户改造费用自行承担,并向热源单位缴纳配套费 20元/平方米。 |
发布日期:2020-07-27 来源:肇东市人民政府
肇政发〔2020〕17号
各区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市政府决定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及开发区内所有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
二、 淘汰时限:2020年9月20日前全部关停;
三、 所有淘汰小锅炉的供热面积接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需进行供热管网改造,由肇东市人民政府委托肇东华能热力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管理,按照《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 〔2017〕58号)文件精神,根据肇东市人民政府与华能黑龙江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共同协商约定:
1.居民用户改造费用由市政府承担,不收取配套费;
2.非居民用户改造费用自行承担,并向热源单位缴纳配套费 20元/平方米;
3.所有小区须于2020年9月20日前改造完成,保障供热安全。
肇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