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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
内容要点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黑龙江分公司与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2021-2022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与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储气库有效工作库容租赁合同》和《变更协议》,自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齐齐哈尔市非居民用气综合购进价格按照每立方米1.722元执行,储气设施租赁费按照每立方米0.05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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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本通知执行日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止。 |
发布日期:2021-04-15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黑龙江分公司与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2021-2022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与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储气库有效工作库容租赁合同》和《变更协议》,自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齐齐哈尔市非居民用气综合购进价格按照每立方米1.722元执行,储气设施租赁费按照每立方米0.05元执行。根据《齐齐哈尔市关于建立实施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价格与综合购进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齐发改规﹝2019﹞5号)规定,经审核和测算,顺价调整我市市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本次每立方米下降0.35元。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市政府同意,本次顺价调整我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医疗机构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公共采暖等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最高为每立方米2.86元(含税价)。
(二)本通知执行日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止。今后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时应及时重新报批。《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齐发改规﹝2020﹞5号)废止。
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