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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福建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文件类型 | 监管文件 | 标签 | 能源 |
内容要点 | 为贯彻落实关于取消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的《国家能源局2020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切实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核发工作,发布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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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自2020年9月1日起,新申请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的企业可不再提交《公告》取消的21项证明材料。 |
发布日期:2020-09-01 来源:福建能源监管办
各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取消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的《国家能源局2020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切实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自2020年9月1日起,新申请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的企业可不再提交《公告》取消的21项证明材料(详见《公告》附件),但仍须具备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我办将通过网络核验、部门间信息共享及申请企业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办理。
二、2020年9月1日前,原已向我办许可审批平台提交申请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的企业按照原流程继续办理,企业不必重新按照新要求填报或撤回已上传的证明材料,确保平稳过渡。期间遇有平台申报技术异常问题请及时与我办工作人员联系。联系电话:0591—87028931
三、企业在填报申请材料时,请认真阅读并知晓《公告》及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书(试行)的内容,按照资质许可服务QQ工作群提供的模板签署承诺书,上传至我办许可审批平台。
四、为做好新政策的宣贯服务工作,我办将根据《公告》要求更新办事指南,方便指导企业办理许可申请;申请企业日常也可在资质许可服务QQ工作群留言,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将给予工作答疑。
五、强化许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及信用分类监管。许可监管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对于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采取证前现场核查监管;对于守信企业采取证后抽查监管,在企业取证半年内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形式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监管检查发现与企业告知承诺内容不符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我办将依据监管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福建能源监管办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