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5-01-15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陆上风电 风电上网电价 风电产业 |
内容要点 | 四川省风电上网电价在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四川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四川电网负担的部分随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而相应调整。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规定与风力发电企业结算电价,准确计量和审核风力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并按有关规定申请电价补贴。 |
||
关键数字 | 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四川为陆上风电第Ⅳ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 |
发布日期:2015-01-15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四川为陆上风电第Ⅳ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
二、我省风电上网电价在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四川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四川电网负担的部分随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规定与风力发电企业结算电价,准确计量和审核风力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并按有关规定申请电价补贴。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的监管。对新投风力发电项目按现行规定报我委核定上网电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3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合理引导风电投资,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决定适当调整新投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将第I类、II类和III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调整后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49元、0.52元和0.56元;第IV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不变。
二、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水平。具体办法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继续实行风电价格费用分摊制度。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当地电网负担的部分相应调整。
四、各风力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风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五、上述规定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以及2015年1月1日前核准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