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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肥西县投资促进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6-08-18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新能源汽车 电动汽车 充电桩 |
内容要点 | 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邮政、物流、环卫、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在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50%。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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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共享业务。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300辆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给予每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在政府投资的公用充电车位中预留总充电车位的10%(不少于1个)免费提供给分时租赁车辆停放。 |
发布日期:2016-08-18 来源:肥西县投资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