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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福建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08-07-16 |
文件类型 | 法规 | 标签 | 电力设备 电力安全 电力企业 |
内容要点 |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结束后,商业运转前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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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本办法适用于并入各省级及以上电网运行的水电单机容量50MW以上、火电单机容量100MW以上、核电单机容量300MW以上的电厂。 并网运行的其它电厂参照本办法执行。 |
发布日期:2008-07-16 来源:福建能源监管办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保障电网及并网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入各省级及以上电网运行的水电单机容量50MW以上、火电单机容量100MW以上、核电单机容量300MW以上的电厂。
并网运行的其它电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结束后,商业运转前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和华东区域城市电监办(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对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内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具体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工作,一般应委托经电力监管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查评,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并对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
第七条 为了保证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应根据被评价发电厂(机组)实际情况,选择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评价工作。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5人,专家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专家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进行查评,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明确本厂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配合工作,为专家查评工作提供适当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坚持自查与专家查评相结合的原则,发电厂在申请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按照《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三章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申请查评时,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附件1)、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基本情况表(附件2)、并网调度协议,以及并网安全性自评报告。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统一安排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中规定的申请时间,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以及并网安全性自评报告。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后,应在20天内将是否同意进行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告知发电企业。如果条件基本符合,则应安排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将专家组名单和查评工作计划送交被查评发电厂。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评价的,专家组名单和查评工作计划应经电力监管机构确认。
第十二条 专家组在现场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发电厂提交的自查评情况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
第十三条 专家组现场查评时,应按专业分别进行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专家组长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总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后生效。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
第十四条 专家组现场查评工作结束后,专家组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查评情况等向电力监管机构汇报,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15天内,将正式评价报告和整改通知书送交被查评发电厂和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
第十六条 被查评发电厂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通知书20天内,应将整改计划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并立即组织进行整改。
对于需要整改的发电厂,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整改通知书送交后6个月内(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6-9个月内)组织对整改工作进行复查。有关发电厂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电力监管机构应及时将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的结果通知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
第四章综合评价与考核
第十七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内容组成。凡未达到“必备条件”的发电厂或机组必须经过整改达到必备条件方可并入电网运行。
第十八条 “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确定的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因素,以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进行扣分并给出单项得分率。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及准许并入电网的标准为:
1、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 85 %
2、已并网运行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 80 %
3、并网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厂(或机组) :大于或等于 70 %
第十九条 根据查评结果,对被查评发电厂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十八条规定标准,发给《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达到标准通知书》,同时就其存在的问题,电力监管机构发送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 必备条件不符合要求或总评分未达到第十八条规定标准,电力监管机构发送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后,发电厂应按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查满足必备条件且评分项目得分率达到第十八条规定标准,发给《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达到标准通知书》。
(三) 复查后,若仍然不符合必备条件或评分项目的要求,电力监管机构应再次发送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对于经过两次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发电厂或机组,电力监管机构应给以通报,并严禁其并网运行。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与中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向电力监管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在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收费标准制定下发前,由电力监管机构参照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电厂装机规模等因素,核定中介机构应收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施行。
附件1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
发电厂名称 | |||
投 资 方 | 法人代表 | ||
全厂容量 | 机组台数 | ||
各台机组容量 和投产时间 | |||
签定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 |||
接入系统的方式 | |||
发电机、主变压器、高压侧断路器、锅炉、汽轮机的型号、数量和主要参数 |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基本情况表
发电厂名称 | |||||||
投资方 | 法人代表 |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质检单位 | ||||||
调试单位 | 调度机构 | ||||||
立项开工审批文件文号 | |||||||
首次并网时间 | |||||||
主要设备 | 发电机 | 主变 压器 | 高压侧 断路器 | 锅 炉 | 汽 轮 机 | ||
型 号 | |||||||
数 量 | |||||||
主要参数 | |||||||
注:另外须提供以下资料各一份:
1.并网机组调试方案和计划
2.未完工程进度计划。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