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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2-18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废弃汽车专项治理 固废处理 废弃垃圾处理
    内容要点

    整治对象

    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整治范围

    对全市建成区内废弃汽车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建成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确保不留死角。

    整治期限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关键数字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8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8日

    天津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本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以精准、科学、依法治理为工作方针,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处置、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市场化和法治化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废弃汽车侵占公共资源、影响市容市貌、存在安全和环境隐患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实现废弃汽车管理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

    (一)整治对象

    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二)整治范围

    对全市建成区内废弃汽车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建成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确保不留死角。

    (三)整治期限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安排

    1.全面排查阶段(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属地街道、社区开展废弃汽车排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全面排查摸底,对废弃汽车拍照取证,“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

    2.自行清理阶段(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组织公安交管部门查询核对车辆综合及关联信息,通过“车找人”的方式对废弃汽车进行确认,进一步确定废弃汽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并告知车辆所有人对废弃汽车进行自行清理。对车辆所有人信息不明确而无法通知的,或者信息明确但通知车辆所有人后未按照通知时限清理的废弃汽车,通过媒体公告、张贴废弃汽车限期清理通知书等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督促其限期清理。

    3.分类处置阶段(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排查的废弃汽车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1)按废弃汽车停放地点分类处置

    一是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二是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

    三是对机动车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2)按废弃汽车车辆状态分类处置

    一是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由相关主管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

    二是对无法确认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三是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

    三、建立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

    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建设。

    (一)建立废弃汽车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

    各有关部门依职责要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治理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废弃汽车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的督导,将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纳入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相关考评体系,不断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推动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和常态化执法监管有序衔接。实施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全市车辆停放动态信息,实现废弃汽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废弃汽车治理法规规章等制度

    鼓励有关部门依职责研究制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废弃汽车监管职责、处置程序等,为废弃汽车执法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司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

    市商务局依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进行认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市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优化布局、提升服务质量并积极为群众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督管理;加大对回收拆解企业用地、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信息交换制度,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行为;探索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汽车并交由正规渠道处置。(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汽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回收管理部门与执法监管部门间沟通协作,及时共享相关车辆信息,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根据国家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和认证配件、再制造件等信息查询系统建设情况以及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本市信息整合,加强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

    成立天津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12个部门组成,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负责组织全市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落实相关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执法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承担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执法整治行动。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对城市公园、公共绿地、闲置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围外影响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以及机动车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进行排查治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动汽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回收管理部门与执法监管部门间沟通协作,及时共享相关车辆信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动落实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配合做好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城市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及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置;做好排查车辆信息比对工作及废弃汽车登记造册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法律审核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备案审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依据现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对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配合做好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保障全市废弃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用地需求,配合做好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废弃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各区住房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物业管理项目中废弃汽车排查治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指导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汽车维修企业内停放的废弃汽车的排查治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行为。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配合做好非法拼装车辆依法查处和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区级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和长效治理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因地制宜细化整治标准、程序、措施,严格按照不漏“一车一处”的要求,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实施分类处置等工作;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保障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权限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类行政执法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治理工作机制,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各答各题,又要同题共答,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扎实效果。

    (二)规范执法行为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细化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异议申诉机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监督指导

    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区专项执法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指导,对专项执法整治行动进展缓慢、排查摸底不实的,予以通报;对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中出现的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瞒报漏报虚报等不作为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区、各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整治情况,加强政策法规解读,不断提升宣传效果;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区要认真做好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信息报送工作,从行动开始之日起每周一将上周排查整治数据、每月27日汇总当月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情况报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好的经验做法、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2023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包括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形成文字材料(含电子版)连同附件一并报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政务邮箱:csglwfqqczl@tj.gov.cn)。

    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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