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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卫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1-12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建筑垃圾 垃圾管理 生态环境 |
内容要点 | 《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分为总则、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主要针对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的禁止行为,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的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要求以及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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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1-12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一、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2022年12月13日中卫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卫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分为总则、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主要针对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的禁止行为,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的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要求以及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收集、贮存、运输、中转、回填、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
四、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五、《办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及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在街道两侧、城市道路、桥梁、水域、河道、沟道、公共场地等区域堆放、倾倒建筑垃圾;
3.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4.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三)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
2.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3.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4.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