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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4-07-01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风力发电场 光伏电站 风力发电 |
内容要点 | 当电网能够全额消纳风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风电场发电功率申报曲线下发调度计划曲线。 当电网输送能力不足或其他电源没有富裕的调峰、调频能力,无法满足风电发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输送能力或调峰能力空间制定下发调度计划曲线,风电场应严格执行电网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风电场实际发电能力可能超出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应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由调度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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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7-01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能监管〔2014〕331号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为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需要,促进风电、光伏发电科学发展,规范电网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之间购售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充分组织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5)、《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认真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在我国境内开展有关风电、光伏发电购售电业务签订购售电合同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原《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电监市场〔2003〕36号)对风力发电场和光伏电站不再适用。
二、合同双方应将所签购售电合同分别送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所在省(区、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三、《示范文本》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使用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国家能源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7月1日
附件:国家能源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