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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22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动汽车 充电桩 充电基础设施 |
内容要点 | 2024年8月1日后,新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投入运营前须申请并完成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024年7月31日以前已运营的充电桩,各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主体需在2024年11月30日前申请完成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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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22 来源: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中“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扎实有序做好全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强制检定范围
全市范围内,直接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用于贸易结算的充电桩(含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和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 。家庭或单位内部使用等非面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不在强制检定范畴。
二、强制检定任务安排
全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强制检定工作由巴中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负责。
2024年8月1日后,新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投入运营前须申请并完成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024年7月31日以前已运营的充电桩,各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主体需在2024年11月30日前申请完成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强制检定工作实施
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单位 (企业或个人) 应严格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对所使用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向巴中市计量检定测试所预约申请强制检定,并按照强制检定要求做好相关准备配合工作,不得以拒绝、推诿、临时停用等方式干扰强制检定工作。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整改或更换设备并申请复检。
全市各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单位 (企业或个人)要主动向社会作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汽车充电桩监督管理,发现未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单位,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及时处理充电桩计量纠纷和相关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