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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16-04-25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煤矿产能 煤炭行业 煤矿企业
    内容要点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截至2015年底煤矿生产能力信息变化情况予以公告。

    关键数字

    2015年7-12月,首次公告煤矿212处,重新公告煤矿13处,产能增加煤矿135处,产能减少煤矿50处,取消公告煤矿609处,变更名称煤矿101处。

    国家能源局2016年第4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6-04-25 来源:国家能源局

    2016年 第4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截至2015年底煤矿生产能力信息变化情况予以公告。2015年7-12月,首次公告煤矿212处,重新公告煤矿13处,产能增加煤矿135处,产能减少煤矿50处,取消公告煤矿609处,变更名称煤矿101处。

    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表(2015年7月~12月)

    国家能源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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